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和《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0〕2号),设立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原州建设局除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指导和管理城乡规划的职责划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州交通运输局。
(五)将指导和管理城乡规划职责划给州城乡规划局。
(六)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七)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八)加强城乡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促进资源保护和利用。
(十)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州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州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审核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州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颁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等州级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州各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订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州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七)负责全州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州建筑活动,负责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对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州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六)承担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政工、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文电、保密、联络、督查、会务、信息、信访、专业技术职称建议和提案办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财务、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管理公务车辆及后勤保障;综合协调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建设行业政策法规工作;指导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二)住房改革与发展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督促州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省级和州级廉租住房资金。
(四)房地产管理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和住宅产业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核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工作;组织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全州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承办相关从业人员建筑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全州有形建筑市场;承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六)城乡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体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审查城镇供排水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指导垃圾处理规范化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城市园林工作,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及市场监管;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重点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规划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七)风景名胜区管理科
承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指导并监督世界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州级评审事项;承办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和特许经营的审核事项。
(八)勘察设计与建筑节能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及全州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及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核和推广工作;承办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全州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承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指导建设领域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由同级干部兼任。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黔南州建设执法支队,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执法规章制度、目标、程序并监督执行;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业务资质的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县(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审核工作;组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岗位业务培训;承担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承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3名,均为管理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工勤人员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二)设立黔南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正科级事业单位。原黔南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整体划入黔南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及安全生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州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备案管理;受理全州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审核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资料;指导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参与工程竣工安全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6名(含原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9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专业技术人员13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附 则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