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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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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生态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州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公布黔南州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内容;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资金管理工作。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市)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州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承担落实州人民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全州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工作;监督管理全州废气、废水、粉尘、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并负责权限内排污许可证核发与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审核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州管和省环保厅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三同时”的审查并监督执行;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州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组织生态环境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州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指导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州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指导全州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实施全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民间社团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全州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审核发证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生态环境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