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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办理转移(过户)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
2021-10-26
来源信息:
州自然资源局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的申明、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时需提交)。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5.存量房买卖合同。
6.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方式的需提交)。
7.准予上市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上市的需提交;上市无需批准的,可不提供准予上市的材料)。
8.房改房市场准入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房改房上市的需提交)。
9.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
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买卖双方需提交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户口簿;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户口簿)。
转让房屋为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需提交离婚协议及原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间证明材料或契税完税证明;转让房屋为受赠、继承取得的,需提交原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间证明材料或契税完税证明。
提交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房契税完税凭证。
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原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权利人一致)、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有效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支付住房贷款利息的有效证明、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税金的完税凭证。
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减免契税的,提交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10.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