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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
2025-02-13
来源信息:
黔南州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