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我们注意到贵院作为全州轻刑快审唯一试点法院,作了大量工作,主要做法获得了省州市领导点赞,请问这些主要做法具体是指什么?有什么工作成效?
(一)轻刑快审是在犯罪形势愈发严峻、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社会管理不断创新的大环境下,我院为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而在司法工作中探索出的实践创新。
(二)为做好轻刑快审工作,我院采取了五项举措。一是第一时间召开了公检司法四家联席会议,通过四机关协调配合实现案件快审快结。二是在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简化流转程序,缩短各环节办案时间,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三是充分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加大释明力度,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制作专门程序告知书,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保证认罪的自愿性。四是在刑庭成立专门的轻刑快审审判团队,指定专人专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轻刑快审机制案件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是建立程序补救机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的立即终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三)改革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一是极大地节约了刑事案件时间成本和司法资源;二是加快了审判流程和案件流转速率,提高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创造了条件。改革3个月以来,通过轻刑快审结案65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的20%。
二问:行政案件实行异地审理、集中管辖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实行这项改革后老百姓的胜诉率与以往相比有无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精神出发,为更好地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根据省法院的安排部署,由我院集中管辖瓮安、福泉、三都、独山和龙里五县市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2014年,在130件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78件,败诉24件,原告撤诉26件,其他2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仅为18.5%,我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比例偏低。一方面反映都匀市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在逐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还存在某些顾虑。
我院按照省、州法院的安排部署认真实施各项改革内容,特别就异地集中管辖、行政首长出庭、受理案件不受干预、案件办理期限延长等事项加大学习和宣传,确保都匀本地和其他五县市老百姓知晓此项改革内容。自5月1日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后,共受理独山、福泉、龙里等县市“民告官”案件37件,已审结案件6件,行政机关败诉3件。
(三)由于个案差异性不同,且目前可用于比对的样本太小,因此尚无法推出正确的真实胜诉率和胜诉的原因。
三问:贵院打造“互联网+司法”时代,为西部民族地区打造现代化法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对于大多数土生土长、缺少文化知识的老百姓,贵院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是如何考虑和安排他们的权利保护问题的?
(一)都匀市法院“互联网+司法”时代的来临,是我院紧跟时代步伐,加强信息化和科技强院能力建设的重要一步。目前我院正在加快推进司法审判各环节的科技运用率,主要平台包括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网上司法拍卖、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主体功能包括网上立案、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网上曝光“老赖”、网上拍卖等,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作为欠开发的少数民族地区,都匀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我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构建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建设,二是通过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激发维护和谐的各积极因素,三是合理设置司法便民联络点和司法联络员、司法协理员推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四是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今年以来通过车载巡回法庭及其它巡回方式调处了大量农村案件。
四问:贵院车载巡回法庭工作开展以来,化解了大量农村矛盾纠纷。请问,贵院就车载巡回法庭工作有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今年以来审理了多少件案件?暴露出什么问题?
(一)为了规范车载巡回法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我院制定了《车载巡回法庭管理规定》,要求院机关各法庭每月开展个案车载巡回不少于1次,各人民法庭不少于2次,相关审判业务庭巡回审判工作基本均衡,这样全院每月开展巡回审判约在21次左右,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有一次巡回审判活动。
(二)今年以来我院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共开展巡回审判207次,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我院充分充分尊重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习惯,采取假日法庭、夜间法庭等灵活多样的巡回工作方式方法,及时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成为苗岭高山上一道亮丽的司法风景线。据了解,单我院平浪法庭在上半年就利用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及时调处矛盾纠纷45起。
(三)我院认真开展车载巡回审判以来,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乡村和谐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巡回审判消耗了法官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二是巡回审判加大了法官在路途及环境等方面的执业风险。
五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什么特殊意义?
(一)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赢得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一片叫好声,甚至有些地方出台相关规定,强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主要有六项,一是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三是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四是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五是有利于行政首长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六是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对于人民群众而言,他们能够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从而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院工作、行政机关工作的理解、信任。即便当事人未能胜诉,他们也会相信自己的诉求在法院得到了公正的审理和裁判,自愿息诉服判,并自觉履行司法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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