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州慈善总会:
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1〕5号)等相关规定,经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我州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认定名单予以公布:
一、免税资格认定
经审核确认,黔南州慈善总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认定其自2025年起至2029年止,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免税收入范围
黔南州慈善总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相关要求
(一)黔南州慈善总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如实申报免税收入,确保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
(二)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对慈善总会免税资格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不符合免税资格条件、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免税收入等情形的,应及时上报州财政局和州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州慈善总会应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及社会各界监督,定期公开财务信息及免税收入使用情况,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落实。各县(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管理工作,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税务局
2025年6月3日
(联系人:广泽富,联系电话:825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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