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仁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保障体系的几点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州残疾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提高残疾人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医疗报销比例。一、二级残疾人报销比例可提高10%,三、四级残疾人报销比例可提高5%,贫困残疾人在辖区内住院凭低保证明取消起付线建议的答复。
目前在残疾人医疗保障方面,首先在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给予照顾,根据《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190元”的规定对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190元。其次根据《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协议医院住院治疗,每次住院治疗费需自付不同金额的起付标准金:(一)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60元;(二)二级医院为250元;(三)三级医院为450元;(四)经批准在黔南州外就医的为600元;(五)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在二级医院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的均为100元。其中: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起付标准金对应以上情形减半。”的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的起付标准金给予减半。针对提高残疾人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我州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会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出台及我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针对提高级残疾人报销比例进行研究,并适当予以提高。
二、关于“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适当提高低保补差标准,城乡“三无”残疾人全部实行五保供养,并根据个人意愿安排到敬老院(福利院)、托养中心集中供养”建议的答复
(一)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当地户籍并常住或持当地居住证并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只要提出申请均纳入保障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以共同生活家庭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认定机制,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工作程序开展低保调查、审核审批等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补差发放,即保障标准与共同生活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差值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保障金)。同时,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人群按比例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其中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一般残疾人按不低于50元的标准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促进低保保障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黔南州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规定,2017年全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是都匀市、开发区和福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612元/人/年;二档是瓮安等10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32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28元/人/年。全州城市平均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498元/人/月提高到548元/人/月,提高幅度达10%;农村平均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3077元/人/年提高到3548元/人/年,提高幅度达15.3%。
截止3月底,全州共有城乡低保对象共有27.03 万人,其中:重度残疾人有 1.4万人,一般残疾人 8143人。1-3月累计发放低保金 14063.6万元,其中: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金93.91万元。目前我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4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并适时调整。
(三)城乡“三无”残疾人全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6年2月1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均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无论是原来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还是现在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均是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吃、穿、医、住、葬和教育(孤儿)及照料护理等方面进行兜底性保障,符合条件的城乡“三无”残疾人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内。同时,我州拟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待修订完善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呈送州政府审定出台。
截止3月底,全州特困供养人员8776户9416人,其中集中供养4287户4064人,建成投入使用的敬老院有57所,已使用床位5342张,入住人数为4560(其中非特困供养人员551人)。凡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只要愿意到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入住的,均对其实行集中供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对社会开放,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同时,目前我州州县两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已有龙里县、福泉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投入运行、使用,州本级及其他10各县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均已在建,部分即将投入试运营。我州将在各县市托养中心运营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其他地区的有益经验、成果开展安排残疾人到残疾人托养中心集中供养。并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州的残疾人托养运营模式及残疾人集中托养模式。
三、关于对孤残、一户多残两类特殊残疾人家庭建立有效救助机制,残联、民政、扶贫等部门最大限度地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建议的答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出台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同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州县两级已定出台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县、镇两级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健全完善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同时,州县两级设立了“救急难”专项基金。
(一)纳入保障范围。对孤残人员按政策优先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对因重度残疾导致无劳动能力而由家庭供养的成年人,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即整个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至2倍),该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纳入低保保障。
(二)加强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一是对患病就医困难残疾按《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医疗救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二是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和就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其中对生活特别困难、救助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急难对象,通过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商提高救助标准,个案急难救助最高5万元/年度。三是对经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仍负担较大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依法组织开展募捐筹资援助。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制度优越性,通过部门政策和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慈善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叠加,最大限度的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三)加强项目、资源之间的整合力度。目前我州针对残疾人创业就业加大投入力度,每年征收的残保金保持50%以上用于残疾人创业就业。通过创建省、州、县三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扶贫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通过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就业;每年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月”,通过走访登记失业残疾人家庭、登记失业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及时制定“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对全州残疾人创业、就业行进行总体性安排,及时将各项任务进行细化,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个体和自主创业、灵活居家创业、基地就业、社区基层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等不同形式的就业,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为增强残疾人创业、就业力度。全州各级残联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企业的需求,结合残疾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了种植养殖技术培训、手工艺术制作、刺绣、工艺品制作、旅游职业技能、驾驶证培训、计算机基本应用操作、厨师、电商、盲人按摩等城镇残疾人等不同形式的培训并定期开展生产指导和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创业技能;积极开展残疾人“千人就业行动计划”试点工作。2016年,州残联印发了《黔南州残疾人就业行动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福泉市、瓮安县、龙里县开展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由州、县(市)两级残联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2016年,州和试点县(市)两级残联共投入残保金33万余元,对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进行了扶持奖励,解决了92名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激发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2017年该项工作将在全州推开;同时全州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就业可申请10万元以内的免息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三个15万”政策;对就业困难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残疾毕业生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内享受每月不高于300元的场租补贴。
感谢委员所提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下步我州将认真落实,为推动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贡献力量,希望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支持我州残疾人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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