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人普办字〔2020〕2号—黔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单位,各县(市)统计局:
现将《黔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黔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黔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黔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9〕18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20〕2号)的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黔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新时代贵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州人口发展状况。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黔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是黔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州统计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负责审签州人口普查办公室重要公文。
第七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负责审核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第八条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由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分别是:州统计局、州公安局、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委督查考评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发展改革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教育局、州民宗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外事办、州台办、都匀军分区、武警黔南支队。
第十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业务组、宣传组、户口整顿组、数据处理组和执法检查组。
第十一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二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落实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七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综合组。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九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黔南人普呈字)、报告(黔南人普办报告)、通知(黔南人普办字)、函(黔南人普函字)、会议纪要(分为全体会议、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6种。
第二十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办公室公文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省政府电子政务公文处理和事务办理系统”,并严格按照办公系统中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第二十一条 以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州政府或州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州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简报由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发。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二条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三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县级普查机构、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五)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发送州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六)简报:发送各县级人口普查机构。分阅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凡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二十五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电子公文远程分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纸质件分发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
公文承办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并在发文单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个月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内容:正式公文2份。
第二十七条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州有关部门及各县级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九条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
第三十一条 州人口普查办公室成员应严格遵守普查会议制度,参加办公室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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