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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罗甸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罗府办发〔2016〕64号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甸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罗甸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罗甸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罗甸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六届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5月10日

  罗甸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根据中央、省、州相关要求及《黔南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和《黔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置方式和房源选择

  (一)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和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3种。

  1.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指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等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2.政府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指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

  3.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指对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二)县人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其它符合条件的补偿和奖励。

  (三)房源选择条件:

  1.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2.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4.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5.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同时,应优先选择“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

  二、购买内容

  罗甸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采用政府收购房源安置,即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只采购存量商品住房的单价,采购数量不定(安置户自行选择确定)。

  三、购买主体

  全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的主体单位是罗甸县民生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民生公司)。

  四、承接主体

  全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的承接主体是罗甸县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4.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5.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6.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7.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8.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9.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购买程序

  (一)购买信息公示和登记。在县电视台或者其它宣传渠道进行公示,对有存量商品房且愿意将其作为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

  (二)确定购买方式和购买单价。按照《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我县拟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的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根据对棚改户、现有房源的调查摸底情况,由罗甸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询价采购工作小组,对有存量商品房源的县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询价,询价时只定存量商品房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县内同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询价后,经询价采购工作小组与不同房源的县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磋商,确定不同房源综合成交单价,报罗甸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购买单价公示。将罗甸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单价进行公示。

  (四)签订购买单价协议。由县民生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单价协议。对棚改户所需的安置房,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成交价×安置房面积进行安置。

  (五)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选择。

  1.安置对象。指县内符合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安置户。

  2.安置面积。按照《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罗府办发〔2014〕18号)的规定执行。

  3.安置房的选择。安置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不同地段、不同小区、不同面积的安置房。先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安置户先选房,同日或同时段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安置户,通过摇号(或抓阄)选房。

  (六)组织采购。根据安置户自愿选择县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安置房,县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按照《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安置房进行政府采购,只采购单价,采购数量不定。

  (七)签订购房合同。采购完成后,县民生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存量商品房总数量的合同,明确存量商品房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单价、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同时,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置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列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安置户结算差价款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由县住建局牵头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购买的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户的安置。

  (八)付款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安置户签订的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县民生公司按月与县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购房款结算,结算方式为50%:30%:20%,即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50%;交钥匙后支付购房款的30%;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支付购房款20%。

  六、资金来源及税费优惠政策

  (一)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用于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

  (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有关规定,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于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买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超过部分差价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县人民政府要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七、组织保障

  成立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罗甸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住建部门的领导任组长,县住建局、县民生公司、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移民局等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罗甸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询价采购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询价采购工作由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法制办、住建局和民生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和民生公司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八、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工作中徇私舞弊、暗中勾结、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行为,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罗甸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央、省、州相关要求及《黔南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和《黔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购买内容

  我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政府应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费用,具体购买服务费用的内容为:

  1.入户调查相关服务费用;

  2.测绘相关服务费用;

  3.评估相关服务费用;

  4.征地和房屋拆除相关服务费用;

  5.法律咨询相关服务费用;

  6.其他需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

  二、购买主体

  我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单位是罗甸县民生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民生公司)。

  三、承接主体

  我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单位是符合购买服务内容相关资质和条件的机构。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2.具备购买服务内容相关资质和等级能力;

  3.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4.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内容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程序

  (一)购买信息公开和登记。通过县电视台或者其它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和相关资质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

  (二)确定购买方式和购买单价。按照《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我县拟定政府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根据对购买服务内容的要求,由罗甸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询价采购工作小组,对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与符合条件和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询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询价磋商,确定不同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的金额,报罗甸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购买内容公示。将罗甸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购买服务内容进行公示。

  (四)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由县民生公司与符合条件和相关资质的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内容协议。

  五、付款方式

  采购完成并签订购买服务内容协议后,符合条件和相关资质的机构履行完工作内容后,据实支付购买服务内容的相关费用。

  六、资金来源

  1.中央和省、州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

  2.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

  3.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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