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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马场坪街道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马场坪街道棚户区改造,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打造“绿色磷都·幸福福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福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福泉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规定》(福府令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结合马场坪街道棚户区改造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马场坪街道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为:福泉市城市规划建设区马场坪街道所辖范围。

具体改造范围见规划红线图。

第三条福泉市人民政府委托马场坪街道为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规划安置具体实施单位。

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征收补偿工作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自愿协商与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统市级统一规划、就近安置与跨区域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房屋征收“征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征还均含公摊”的原则;

(四)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和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分批次选房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

(六)住房拆迁安置以金山街道新城区安置为主、马场坪街道安置为辅;商铺(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在马场坪街道范围内安置的原则。

二、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第五条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土地、附属设施、搬迁和过渡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或补助。2007年3月9日后新建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住房按福府办发【201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货币补助;

土地补偿:属于集体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独栋住房征收,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房屋、附属设施占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征收标准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只对其附属设施占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征收标准补偿;属于国有出让土地上的独栋住宅、经营性用房、附属设施占地及空地被征收,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其占地和空地按征收年土地出让指导价补偿,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人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征收年出让指导价÷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补偿金额。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对非住房、附属设施占地及空地进行货币补偿。

附属设施及非住房补偿:按照福府办发【201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货币补偿;

搬家补助费:住房拆迁搬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0元(含搬出、搬入各一次),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付;经营性用房(含商铺)搬家费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0元(含搬出、搬入各一次),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付;

过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一律实行自行过渡,住房过渡费按被征收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每月10元/m2计付,沿街底层商铺过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每月30元/m2计付,其他经营性用房过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每月20元/m2计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认定的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过渡费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验收移交之日至交房时间止。

(一) 货币补偿安置。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丈量测算后一次性货币补偿。

     1、房屋(含经营性用房)补偿

(1)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或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按照福府令4号及福府办发【2012】6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属于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或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合法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年市场综合指导价补偿

(3)底层商铺按同类别土地上的底层商铺征收年市场综合指导价补偿。

(二) 产权调换安置。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根

据用地性质和建筑面积按标准实行相互补差。

    产权调换实行调换安置或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划建设的安置区采取集中统建方式安置;符合条件的可选择异地保障性住房安置。产权调换房具体位置、户型、面积以实际建设方案为准。

  1. 房屋(含经营性用房)调换

(1)独栋住房选择在统建安置区安置的,用于产权调换的 

住宅面积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征收年建筑成本价补差;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按征收年市场综合指导价补差。被征收户选择商品房安置的,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征收年建筑成本价补差,10㎡以上的部分按征收年市场综合指导价补差。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已经确定的安置住房面积用于产权调换后剩余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年市场综合指导价补偿〕;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福府办发【2012】67号)文件标准执行补偿。

(2)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住宅,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征收年建筑成本价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征收年市场综合指导价补差。

(3)被征收人根据《安置补偿协议》已经确定的住房面积,在金山街道新城区或马场坪街道集中统建安置区内自愿选择相近面积的住房,自由选择搭配住房的套数。按签订协议的安置房面积超调换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的可再选择一套房屋。

(4)商铺产权调换。底层商铺按照认定的面积进行调换。二层及以上经营性用房一律采取按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但房产证注明二层及以上属商铺的可进行同楼层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面积超出或少于被征收面积的,均按同类市场综合指导价补差。

第六条 独栋住房未办理产权分割的,只能选择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同一宗土地上的独栋房屋分户认定,以独立分户隔墙或分户楼梯为必须条件,并以房屋征收鉴定小组评定为准。

独栋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具备独立家庭生活基本条件所需房间;

2、原则上房屋层高大于2.6米;

3、原则上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4、经房屋认定小组现场核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

三、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房屋征收根据征收工作推进和被征收人实际实行奖励优惠制度。奖励优惠分为货币和建筑面积两种形式。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交付房屋的,可享受下列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货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并验收合格的,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住房面积以300元/m2标准据实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励;2007年3月9日后新建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住房,被征收人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并验收合格的,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住房面积以300元/m2标准据实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超过8万元的按8万元奖励。

2、选择在金山街道新城区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含商铺、住房,但不含非住房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以150元/ 标准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奖励,交房后再奖励4个月的过渡费;选择在马场坪街道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含商铺、住房但不含非住房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以200元/ 标准奖励,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奖励,超过4万元的按4万元奖励,交房后再奖励6个月的过渡费。

3、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均按协议规定期限提前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每提前一天,按2000元/天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二)住房奖励

1、独栋住房选择在金山新城区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20%,二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15%执行,三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10%,四层及以上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5%;选择在马场坪街道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25%,二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20%执行,三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15%,四层及以上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10%。

2、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商品房:选择在金山街道新城区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建筑面积奖励20%执行;选择在马场场街道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建筑面积奖励25%执行。

(三)商铺奖励

1、独栋住房被征收,原独栋住房经鉴定无底层商铺:选择在金山街道新城区产权调换安置的,一次性按每栋房屋给予货币奖励3万元;自愿选择在马场坪街道安置的,一次性按每栋房屋给予4万元的奖励。

2、独栋住房拆迁底层有商铺被征收的,征收人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的6%的标准奖励商铺面积,不足6的按6计算;征收人不能提供商铺调换安置的,按同地段商铺综合指导价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九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超过2个月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交付房屋的,可享受下列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货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并验收合格的,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住房面积以150元/m2标准据实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奖励;2007年3月9日后新建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住房,被征收人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并验收合格的,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住房面积以150元/m2标准据实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超过4万元的按4万元奖励。

2、选择在金山新城区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含商铺、住房,但不含非住房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以50元/ 标准奖励,不足0.5万元的按0.5万元奖励,超过1.5万元的按1.5万元奖励,并奖励1个月的过渡费。选择在马场坪街道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含商铺、住房但不含非住房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以100元/ 标准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奖励,并奖励3个月的过渡费。

3、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协议规定期限提前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每提前一天,按1000元/天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二)住房奖励

1、独栋住房选择在金山新城区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15%,二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10%执行,三层及以上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5%。选择在马场坪街道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20%,二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15%执行,三层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10%,四层及以上住房奖励本层建筑面积的5%。

2、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商品房选择在金山新城区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奖励建筑面积的10%执行,选择在马场场街道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奖励建筑面积的15%执行。

(三)商铺奖励

1、独栋住房被征收,原独栋住房经鉴定无底层商铺:选择在金山街道新城区产权调换安置的,一次性按每栋房屋给予货币奖励1.5万元;自愿选择在马场坪街道安置的,一次性按每栋房屋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独栋住房拆迁底层有商铺被征收的,征收人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的3%的标准奖励商铺面积,不足3的按3计算;征收人不能提供商铺调换安置的,按同地段商铺综合指导价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2个月后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不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中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烈属、孤老孤儿孤残人员,实行特殊优惠补助政策。

选择货补偿的,房屋使用用途属于住房的,按市场综合指导价上浮10%进行补偿;使用用途属于商铺的,按市场综合指导价上浮5%进行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使用用途属于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时,除享受本方案中的优惠和奖励外,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不补建筑成本价;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部份(含20平方米)按照市场综合指导价的90%补差;20平方米以上经征收实施单位批准后由被征收人按市场综合指导价补差。

四、房屋及临街底层商铺认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含商铺)面积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和实测面积相结合确定。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为准。无证房屋的使用性质由征收工作组现场确定。

(二)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产权调换安置后,共同产权人要求分割产权的,可以进行分割。产权人不明确的,按程序采取司法证据保全后拆除

(三)无产权证的同一宗地上建筑,按一个产权户计算补

偿。

    第十四条  临街房屋底层商铺的认定:

    (一)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商铺的。

    (二)临街底屋房屋改为商铺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临街。

    2、办理有相关经营手续。

    3、在2016年2月29日前长期经营。

    (三)经市住建、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和马场坪街道办事

处共同认定为商铺的。

第十五条  临街底层商铺面积的认定

(一)有房屋产权载明为商铺的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二)临街房屋底层住宅改为商铺的,开间按实际经营开间计算,进深不足8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超出8米的按8米计算,超出部分的面积按住房进行计算安置。

五、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属于政府国有资产及企事业单位公产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并根据本方案中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房屋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使用用途,核实确认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已租赁的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后自行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后,按照房屋产权管理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予以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在集中统建区安置被征收人以原房屋面积及奖励面积累计的面积调换的安置房,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其有关的税费由征收部门缴纳;对成本价购买及市场综合指导价购买的面积部分,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属于国有划拨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征收户选择商品房安置,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须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 选择统建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若将房屋转让,办理产权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调换后的房屋需办理为国有出让土地证,需按房屋分割的土地面积100元/m2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安置房,须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并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户置换房屋的选房顺序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确定,如签订协议时间为同一天的,由被征收户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先后顺序。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中的市场综合指导价或建筑成本价以市住建局、市发改局(物价)、市审计局在征收年度共同确定并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出让征收年指导价以国土部门在征收年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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