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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罗甸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0月5日

  罗甸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罗甸,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黔建保通〔2014〕18号)及《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保障性住房公廉并轨实施细则通知》(罗府办发(2014)14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原则

  (一)阶梯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保障性住房进行管理,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经济相对困难的,原则上轮候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并轨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对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合理制订轮候规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保障资格每年复审一次,对于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差别化租金、租金减免的原则。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保障性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赁补贴、梯度保障的原则。

  二、房源信息、申请时间

  (一)租售房源信息。本次可供分配的房源共443套,其中112套为罗甸县外贸巷剩余房源,216套为罗甸县城北剩余房源,115套为边阳园区公租房剩余房源。具体房源信息见《2014年罗甸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分配表》。

  (二)申请租(购)房时间。县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保障房的家庭实行按季审查,每半年进行公开分配。 

  三、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收入线划分标准的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落户农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乡镇工作且工作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群体。

  四、准入条件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含进城落户的农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县“暂住证”3年以上(含3年),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县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为本县新就业职工(家庭):

  1.由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

  2.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4.所在单位(企业)未提供职工宿舍;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为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由县公安部门出具3年以上(含3年)的《暂住证》;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6.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7.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保障方式、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租赁补贴”、“租售并举”的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对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租赁补贴。对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及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发放租赁补贴。

  2.租售并举。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我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制度。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城市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直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落户农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群体在租期满5年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二)保障标准。

  1.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全县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住房平均租金3.5元承租保障面积实施保障,即:

  每人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全县每平方米住房平均月租金3.5元/月)=52.5元

  2.实物配租、配售。

  保障性住房分配原则上一个家庭只能承租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分配标准原则为:保障人口为1人的家庭,原则上申请租住一室一厅,户型面积35-45平方米;保障人口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可申请租住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户型面积45-55平方米。保障人口6人以上(含6人)的家庭,可申请租住两套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户型面积45-55平方米。

  六、申报程序

  (一)初审。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以下称受理机构)应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工作。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本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低保证、优抚证等证明)。

  2.本县新就业职工(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企业)出具工作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及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由县公安部门出具3年以上(含3年)的《暂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理机构收到住房保障申请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补正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住房保障申请后,应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移交所在乡镇,由乡镇会同民政部门在30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中心。

  (二)审批。县保障中心在接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保障中心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在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保障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

  七、承租和购买程序

  (一)承租保障性住房。已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且被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保障家庭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在指点时间和地方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承租房屋,并签订《罗甸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缴交租金后,办理入住手续。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

  1.已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根据保障家庭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核定后,在指点时间和地方采取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购买保障性住房,并签订《罗甸县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交清购房款后,办理入住手续。

  2.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等,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3.住房保障对象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应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罗甸县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对产权证的办理事项进行约定。

  八、租金标准、购买价格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须经物价部门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租金标准。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每年公布一次,按一年一次收缴。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

  2.购买价格。保障性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县人民政府定价(即核准价)。根据我县实际,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将按届时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对已购买保障性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原则。

  九、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和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租金,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和维护。

  (二)保障性住房售房收入,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5%作为管理费外,余额必须存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物业管理和权属登记

  (一)承租户和购房户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基金制度。

  (三)住房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后,即可持购房合同、税务发票及相关资料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购房人所付购房款的额度,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或加盖“保障性住房”及“部分产权”条章。

  十一、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5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十二、退出机制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保障中心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根据所提供的保障方式,分别终止对其实施的保障行为: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1.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出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2.因家庭人员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二)将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四)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五)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六)未按时填报《罗甸县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表》的;

  (七)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私房、受赠予、继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八)未按规定按时缴纳物管费和卫生费的;

  (九)违反协议或合同明确的其他规定的;

  (十)应当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情况。

  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年内未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2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保障性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已购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

  (二)对在保障性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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