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县城规划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
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等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发〔2015〕235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黔南州统一年产值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中非耕地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1〕83号)和《长顺县县城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顺县县城规划区(详见红线图)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依法合理,先签先选;
(四)诚实守信,复合奖励;
(五)价值有所提升,面积有所增加,环境有所改善;
(六)坚持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七)坚持房屋征收“征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原则组织实施,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安置的各项工作。
长顺县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主体,长寨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具体征收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宣传动员、对安置人口进行统计、兑现落实被征收人补偿款的发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用好用活专项奖励资金,并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各种纠纷。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手续办理及征收前的法定程序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登记、丈量和公告发布工作,并负责对征收资料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负责做好征收安置工作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宣传、安置房土地使用证审批办理等征收安置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区规划、安置房屋规划审批、建筑物、构筑物征收的丈量登记、安置补偿费的测算、制定房屋建筑成本指导价、商品房价格信息和本部门法律法规宣传解释等征收安置相关工作。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土地上果林木的统计补偿测算,完善林木砍伐运输手续办理,负责做好果林木统计补偿法律法规宣传解释等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手续,负责涉农设施征收测算及法律法规宣传解释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对征收工作中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监督。
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对阻碍征收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并做好户口核实及户籍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以征收年国土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标准执行并依法收归国有。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 住房安置,由被征收人任选以下一种方式执行。
1.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按自愿协商原则,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测算,双方签订《商品房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六条进行补偿。自签订协议当月起,征收人按协议付给被征收人周转过渡费和搬家费。征收人按照已确认的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被征收的房屋同类地段用同等建筑面积进行置换。还房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人原住房建筑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按征收年商品房建设成本价进行相互补差;大于或小于被征收人原住房建筑面积在10㎡-20㎡的部分,按征收年商品房建设成本价上浮10%进行相互补差;超过20㎡的部分按征收年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商业开发住宅销售均价或评估价相互补差。
2.货币安置。按自愿协商原则,选择货币补偿而自行安置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双方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六条进行补偿。
3.统筹规划建设安置(划地安置)。按自愿协商原则,选择统筹规划建设安置方式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测算,双方签订《统筹规划建设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六条对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补偿,住房按本规定附表2进行补偿。统筹规划建设安置区位置由县住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长顺县城规划需要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划定。自签订协议当月起,征收人按协议付给被征收人周转过渡费和搬家费。统筹规划建设后所产生的建设用地补差按征收年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临街底层商铺,由被征收人任选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1.产权调换。按照在同类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的原则进行置换。换房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6㎡以内的部分(含6㎡),按征收年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商业开发商铺销售均价下浮20%进行相互补差,超过6㎡的部分,按征收年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商业开发商铺销售均价进行相互补差。
2.货币安置。按照同类地段商铺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房及临街底层商铺内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按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按照征收年同类地段同性质土地基准地价或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住房、经营性用房、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安置按下列方式实施。
(一)国有土地上住房、经营性用房(商铺)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任一种方式予以安置;
(二)经营性用房(非商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住房、经营性用房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产权调换。还房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人原住房建筑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按征收年商品房建设成本价进行相互补差;大于或小于被征收人原住房建筑面积在10㎡-20㎡的部分,按征收年商品房建设成本价上浮10%进行相互补差;超过20㎡的部分按征收年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商业开发住宅销售均价或评估价补差。
(二)经营性用房(商铺)产权调换。可在同类地段商住区域选择商铺,换房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6㎡以内的部分(含6㎡),按征收年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商业开发商铺销售均价下浮20%进行相互补差,超过6㎡的部分,按征收年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商业开发商铺销售均价进行相互补差。
(三)货币安置。按照征收年政府指导价或同类地段同类性质商品房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内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按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0元,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付。
(二)经营性用房(含商铺)搬家费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0元,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付。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过渡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被征收人一律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均按10个月为期限计算支付过渡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被征收人住房过渡费支付标准为:
住房过渡费按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付。
(三)被征收人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支付标准为:
1.沿街底层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30元/㎡计付。
2.其他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20元/㎡计付。
(四)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过渡期延期的,根据本标准按月据实计付。
第十四条 为推进工作,让利于民,经认定为违章的建筑,参照征收年建筑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验收合格的,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住房面积以3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励。
(二)选择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住房面积以2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奖励,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商品房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验收合格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高于25%的奖励,奖励不足15㎡的按15㎡奖励。
(四)房屋搬家奖励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腾空住房验收合格的,给予1万元奖励。
2.房屋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征收人按被征收人腾空住房交付钥匙先后顺序对前20名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为2万元,按1000元的标准依次递减,最低奖励1000元;不足20户的,以宅基证或产权证为依据,按被征收总户数的三分之一给予奖励。
(五)选择统筹规划建设安置和产权调换(商品房置换)安置的,国土、住建部门办理建房或产权登记手续时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
(六)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户口转为居民的房屋被征收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且享受奖励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的,补偿及奖励按50㎡执行,符合我县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根据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七)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长远生计,对于县城规划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属于私人所有的单体独栋房屋,被征收房屋为非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占地面积(不含附属物)的20%折算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保障性安置补偿,被征收人所置换的经营性用房面积需冲抵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房面积。
第十六条 涉及被征地农户的社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在做好被征收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及我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后,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或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以及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置换建筑面积为原合法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
第二十一条 凡本规定施行前已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仍按原项目实施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之后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此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广顺集镇规划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元/ m2)
序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元/㎡) |
货币补偿 | ||
1 |
框架结构 |
2200 |
2 |
砖混结构 |
1900 |
3 |
砖木结构 |
1400 |
4 |
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 |
1300 |
5 |
石砌结构青瓦屋面 |
1200 |
6 |
木瓦结构 |
1100 |
7 |
土木结构 |
1100 |
8 |
简易结构 |
800 |
说明:1.本标准不含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2.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此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附表2:
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统筹规划建设)
补偿标准(元/ m2)
序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元/㎡) |
货币补偿 | ||
1 |
框架结构 |
1400 |
2 |
砖混结构 |
1100 |
3 |
砖木结构 |
800 |
4 |
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 |
700 |
5 |
石砌结构青瓦屋面 |
700 |
6 |
木瓦结构 |
600 |
7 |
土木结构 |
600 |
8 |
简易结构 |
300 |
说明:本标准不含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附表3: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座机电话 (不含分机) |
元/部 |
200 |
|
宽带移户费 |
元/户 |
200 |
|
有线电视 |
元/户 |
1000 |
|
空 调 |
元/台 |
300 |
移机、安装 |
照明设施 |
元/户 |
500 |
|
自来水设施 |
元/户 |
600 |
|
灶 台 |
元/灶孔 |
400 |
含温水缸 |
抽油烟机 |
元/套 |
150 |
|
太阳能 |
元/套 |
1000 |
含管件及附属设施等 |
电热水器 |
元/套 |
600 |
含管件及附属设施等 |
卫星接收器 |
元/台 |
400 |
附表4: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项 目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内、外墙 装饰 |
房屋外墙瓷砖、外墙漆 |
50元/m2 |
瓷粉 |
10元/m2 | |
水泥清光 |
10元/m2 | |
水泥打底 |
10元/m2 | |
乳胶漆 |
10元/m2 | |
墙纸 |
25元/m2 | |
木墙裙(高度1m左右) |
70元/m2 | |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 |
50元/m2 | |
电视墙 |
160元/m2 | |
内墙 装饰 |
吊顶(木架结构) |
60元/m2 |
石膏线条 |
10元/m | |
石膏板吊顶 |
40元/m2 | |
铝塑板吊顶 |
100元/m2 | |
塑料扣板 |
55元/m2 | |
地板 |
60cmX60cm地板砖 |
120元/m2 |
60cmX60cm以下地板砖 |
100元/m2 | |
80cmX80cm地板砖 |
140元/m2 | |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
80元/m2 | |
耐磨抛光地板砖 |
70元/m2 | |
大理石、花岗石 |
150元/m2 | |
竹、实木地板 |
150元/m2 | |
拼花木地板 |
160元/m2 | |
强化、复合木地板 |
100元/m2 | |
门窗 |
铝合金卷帘门 |
130元/m2 |
铝合金门窗 |
130元/m2 | |
不锈钢防盗门 |
120元/m2 | |
防撬(防盗)门 |
700元/道 | |
防盗窗钢条 |
40元/m2 | |
不锈钢防盗网 |
120元/m2 | |
实木玻璃窗 |
80元/m2 | |
实木窗套 |
20元/ m | |
铝合金纱窗 |
100元/m2 | |
塑料及其他纱窗 |
50元/m2 | |
灶台 |
大理石 |
500元/m |
包门 |
门套 |
130元/道 |
三合板、椴木门套 |
130元/道 | |
实木大门 |
120元/m2 | |
成品门 |
560元/樘 | |
雕花门 |
700元/樘 | |
室内 护栏 |
木质 |
30元/ m |
钢条 |
30元/ m | |
不锈钢 |
55元/ m | |
铁花 |
100元/ m | |
雕花 玻璃 |
厚度8mm以下(含8mm) |
150元/m2 |
厚度8mm以上 |
230元/m2 | |
固定柜 |
壁柜 |
160元/m |
吊柜(高700mm)以内 |
80元/m | |
装饰柜 |
120元/m | |
卫生 洁具 |
台式面盆 |
260元/套 |
浴缸 |
400元/套 | |
蹲式大便器 |
100元/个 | |
坐式大便器 |
300元/个 | |
不锈钢面盆 |
150元/套 | |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根据合法建筑面积包干补偿,含开关、插座) |
35元/m2 | |
明线(根据合法建筑面积包干补偿,含开关插座) |
20元/m2 |
附表5: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一、未建房的房屋基础 |
钢筋混凝土 |
元/m3 |
500 |
毛石混泥土 |
元/m3 |
350 | |
浆砌毛石 |
元/m3 |
280 | |
二、围墙 |
实心砖围墙 |
元/m3 |
210 |
空心砖石围墙 |
元/m3 |
200 | |
浆砌石围墙 |
元/m3 |
200 | |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 |
元/m3 |
120 | |
简易围墙 |
元/m3 |
60 | |
三、堡坎 |
浆砌石堡坎 |
元/m3 |
200 |
干砌石堡坎 |
元/m3 |
130 | |
混凝土堡坎 |
元/m3 |
230 | |
四、晒坝 |
混凝土晒坝 |
元/m2 |
80 |
青石晒坝 |
元/m2 |
70 | |
简易水泥地坪 |
元/m2 |
50 | |
土质晒坝 |
元/m2 |
20 | |
木质晒坝 |
元/m2 |
35 | |
五、道路 (需恢复的不予补偿) |
料石道路 |
元/m2 |
80 |
混凝土道路 |
元/m2 |
90 | |
沥青道路 |
元/m2 |
80 | |
铺砖、铺石道路 |
元/m2 |
50 | |
土质道路 |
元/m2 |
20 | |
六、农灌 沟渠 |
水泥、石灰浆砌砖、石农灌沟渠 |
元/m3 |
200 |
片石干砌 |
元/m3 |
120 | |
土质沟沟渠 |
元/m3 |
20 | |
七、水池 水窑、粪池 |
混凝土 |
元/m3 |
220 |
砖石浆砌 |
元/m3 |
180 | |
土质 |
元/m3 |
50 | |
八、沼气池 |
沼气池(按容积计算) |
元/m3 |
450 |
九、畜圈、厕所、煤房等 |
砖混架构 |
元/m2 |
680 |
砖木结构 |
元/m2 |
500 | |
木结构 |
元/m2 |
380 | |
土木结构 |
元/m2 |
240 | |
简易结构 |
元/m2 |
200 | |
烤烟烘房 |
元/m2 |
350 | |
十、PVC、PE塑料水管 |
4分管 |
元/m |
5 |
6分管 |
元/m |
6 | |
8分管 |
元/m |
7 | |
1寸管 |
元/m |
8 | |
十一、镀锌水管 |
4分管 |
元/m |
12 |
6分管 |
元/m |
15 | |
8分管 |
元/m |
20 | |
1寸管 |
元/m |
25 | |
十二、钢架棚、活动板房 |
钢架、铝塑 |
元/m2 |
350 |
十三、板面隔热层 |
水泥板 |
元/m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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