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废止文件】2020年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
制定机关: | 黔南州司法局 | 所属领域: | 司法 |
发文字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0年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
序号 | 文件名 | 制定机关及文号 | 清理意见 | 依据和理由 | 备注 | |||
保留 | 失效 | 废止 | 修改(明确修改进度) | |||||
1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 黔南府发〔2013〕22号 | √ | 一是该文件里的内容与部省级相关文件重复,在其他文件中已经对该文件的规定事项表述清楚了;二是该文件中规定“执行《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对向园区聚集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到和超过《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给予最高幅度70%的出让地价优惠。”与《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印发)、《贵州省工业用地支持政策指引》(黔自然资函[2019]1282号)规定: “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相矛盾,该文件中没有强调给予最高幅度70%的出让地价只能是确定土地出让的底价,而不是成交价。 | ||||
2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意见的通知 | 黔南府办函〔2018〕64号 | √ | 未发现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相符、不衔接、不适应等情况。 | ||||
3 | 平塘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零售店合理化布局规定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烟专〔2012〕39号) | √ | 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 | ||||
4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 | 不存在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相符、不衔接、不适应情形。 | |||||
5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政府办 三府办函〔2018〕50号 |
√ |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文件,不存在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相符、不衔接、不适应情形。 | ||||
6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评审细则 | 政府办 三府办函〔2018〕164号 |
√ |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不存在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相符、不衔接、不适应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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