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黔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黔南州税务局 | 所属领域: | 财政 |
发文字号: | 黔南地税发〔2008〕54号 | 成文日期: | 2008-05-01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自州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陆续接到征收单位反映,在二手房交易中,核实征收与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差距较大。为公平税负,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将黔南州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暂定的1%调整为2%。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准入许可证、发票或房屋建造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房屋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按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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