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黔南州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已废止) | ||
制定机关: | 黔南州水务局 | 所属领域: | 水利 |
发文字号: | 黔南水保〔2022〕8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30 |
文件状态: | 已废止 | 施行日期: |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技术评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方案技术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水务局权限范围内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变更的技术评审。
第二条 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受黔南州水务局委托,组织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要坚持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水土保持规程规范为依据,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方案技术评审实行技术评审单位及专家负责制。
第三条 黔南州水务局收到许可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并同时向州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特殊环节。技术评审单位接到方案技术评审任务后,应及时拟定评审计划,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在8个工作日内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并作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州水土保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应由五至七人组成。重大项目、特殊项目应当邀请特殊行业领域专家参加。
第五条 技术评审单位应在评审会前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查勘。对可能存在较大水土流失危害的项目,应会同黔南州水务局共同查勘现场。
第六条 技术评审应采取会议形式,专家提出个人意见,明确审查结论,形成专家组修改意见,技术评审单位应于评审会次日向建设单位下发技术审查修改意见。
在方案技术审查过程中,专家组中有一个专家不同意通过技术评审,视为方案不通过。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黔南州水务局书面反馈,详细说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及理由,经黔南州水务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告方案不通过技术审查。
第七条 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技术评审: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
(三)选址(线)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应避让的区域,建设方案、施工工艺等无优化措施,不满足《水土保持法》要求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
(四)主体工程布局或施工方案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时又存在大量弃方,或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无充分理由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合理且水土保持措施不满足合理目标要求的;
(六)项目存在缺项、漏项造成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显不合理的;
(七)土石方等基础数据存在重大错误的;排弃的土、石、渣、灰、矸石、尾矿(以下统称“弃渣”)没有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综合利用方案不合理的;综合利用途径不明确且未落实弃渣存放地的,或存放地位置不明确、选址或堆置方案不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的;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弃渣场区域选址的。
(八)借方来源未落实或不合理,或取土(石、砂)(以下统称“取土”)场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以及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取土场的区域选址的;
(九)表土资源调查和保护措施不明确、利用方向不合理的;
(十)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或者措施体系不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的;弃渣场级别和挡渣、截排水等水土保持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不明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分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位置不明确的;
(十一)水土保持施工方法不明确或不合理,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明显不合理的;
(十二)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点位明显不合理的;
(十三)水土保持投资明显不符合实际的;
(十四)报告书编制质量差,存在明显非技术性错误,包括抄袭、拷贝等情形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得通过技术评审的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技术评审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并向技术评审单位报送报批稿及修改说明,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并将评审资料报黔南州水务局。评审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专家个人意见、技术审查修改意见、专家组长同意报批意见、方案评审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2份)等。
建设单位逾期未报送报批稿及修改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批申请,其方案按照技术评审不通过处理。
第九条 黔南州水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资料复核,经确认同意后,按规定印发批复文件。
若方案报批稿未达到批复条件,将退回原技术评审单位重审,技术评审费用由技术评审单位承担。有退回重审情形的,对技术评审单位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谈主要负责人,第三次终止技术服务。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遵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参加人员不得在生产建设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收取礼品、土特产及专家费,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及其他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黔南州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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