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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表及部门决算分析报告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度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http://www.qiannan.gov.cn/uploadfiles/201608/04/2016080411022494424244.xls

 

一、单位职能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接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黔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依法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3)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4)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5)依法执行由本院一审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6)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州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州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州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9)指导全州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10)领导全州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单位构成

    列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决)算的单位: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网络管理中心(事业单位机构)。

    二、2015年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表格

(详见附表)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收入为2827.76万元,其中:其他组织事务支出4.32万元;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13.36万元;行政运行1456.96万元;科学技术支出30万元;其他法院支出398.83万元;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3.52万元;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4.23万元;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0.07万元;行政单位医疗42.7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44万元;住房公积金137.79万元;购房补贴191.90万元。

(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5年总支出2852.74万元,其中: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17.68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857.14万元;科学技术支出29.9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8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7.3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52.78万元。

四、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三公经费”2015年支出数为66.1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3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9.08万元,公务接待费为21.71万元。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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