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目录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 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接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黔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依法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3、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4、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5、依法执行由本院一审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6、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州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州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州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9、指导全州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10、领导全州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21个科室,下设事业编制机构1个网络管理中心。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支决算总计6054.17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149.21万元,增长2.53%。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随着案件数的增加,各项办案经费支出也相应的增加;临聘书记员人数的增加导致劳务费、办公费等较上年有所增加。(公开01表合计数)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316.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316.35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652.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25.25万元,占74.74%;项目支出1427.66万元,占25.26%;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6054.17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149.21万元,增长2.53%。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随着案件数的增加,各项办案经费支出也相应的增加;临聘书记员人数的增加导致劳务费、办公费等较上年有所增加。(公开04表合计数)
(五)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652.9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551.80万元,增长10.82%。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随着案件数的增加,各项办案经费支出也相应的增加;临聘书记员人数的增加导致劳务费、办公费等较上年有所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支出5111.11万元,占90.4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支出188.35万元,占3.3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类)支出134.36万元,占2.38%;农林水支出科目(类)支出30.00万元占0.52%;住房保障支出科目(类)支出189.09万元,占3.35%。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6054.17万元,支出决算为5652.9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3.3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未完成事项结转经费下年使用。其中:1、人员经费结转235.38万元,主要为:(1)司法体制改革绩效考核奖金,待2020年考核结束后发放;(2)2019年法警加班补贴及执勤津贴财政2019年12月底拨入指标未支付结转到2020年1月支付。2、公用经费结转165.88万元,主要为:(1)案件退费款结转下年退给案件当事人;(2)临聘书记员工资未全部支付,结转到2020年考核后全部支付。
(1)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当年预算为5512.37万元,支出决算为5111.1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2.7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未完成事项结转经费下年使用。其中:1、人员经费结转235.38万元,主要为: (1)司法体制改革绩效考核奖金,待2020年考核结束后发放;(2)2019年法警加班补贴及执勤津贴财政2019年12月底拨入指标未支付结转到2020年1月支付。2、公用经费结转165.88万元,主要为:(1)案件退费款结转下年退给案件当事人;(2)临聘书记员工资未全部支付,结转到2020年考核后全部支付。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当年预算为188.35万元,支出决算为188.3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当年预算为134.36万元,支出决算为134.3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4)农林水支出科目支出当年预算为30万元,支出决算为3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5)住房保障支出科目支出当年预算为189.09万元,支出决算为189.0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六)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225.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227.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997.5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69.47万元,比上年减少240.20万元,降低77.57%,减少原因是:2018年购入7辆执法执勤车辆,2019年未发生车辆购置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1.69万元,占88.80%,比上年减少237.48万元,下降79.38%,减少原因是:2018年购入7辆执法执勤车辆,2019年未发生车辆购置费,我院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车辆运行维护费,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公务接待费支出7.78万元,占11.20%,比上年减少2.73万元,降低25.98%,减少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1.6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1.69万元。主要用于:1、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用车全年的燃油费及维修维(护)费(我院车辆编制20辆,年末实有车辆19辆,其中:公务用车3辆、执法执勤车16辆。)等。2019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9辆。
(3)公务接待费7.78万元。具体是:用于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的外来公务人员。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7.78万元,主要是:用于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的外来公务人员。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国内公务接待82批次,1587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97.51万元,比2018年减少44.30万元,下降4.25%,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各项经费支出,降低各项经费开支。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50.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2.5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47.7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19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用途是:车辆实际用途);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年初工作任务:一、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2.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3.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成年度部门职责。二、抓好审判管理提升案件质效:严格绩效管控,确保黔南州法院在全国30个自治州法院中结案率居前列,综合绩效考核位居全省第一方阵。依法惩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审理好相关重大敏感案件,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推进“平安黔南”建设。注重涉民生案件处理,妥善化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矛盾纠纷。三、推进司法改革各项部署:全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加大宣传推送,力争在全国形成一定影响力。构建新型案件质效监管机制,实现案件全员、全过程有效监管,健全类案强制检索报告、案件质量评查、办案流程智能监管等机制。深入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进法院•强监督•促示范”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队伍;把全州法院干警思想高度统一到争创一流业绩上,突出示范引领,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成效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全面、全员“实战大练兵”活动,突出实战实训,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制作“六个一”文化精品:一部微电影、一系列抖音等短视频、一部专题片、一个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一本典型案例集、一套司法为民摄影集。完成情况:2019年共受理案件10031件,案件结案数9746件,结案率97.16%。按时完成年初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较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①审判法庭文化展厅及党建文化陈列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年预算数500万元(全年预算数为年初预算数加上调整数,其中,财政拨款资金50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全年执行数474.47万元,执行率94.89%。
项目实施情况:建成审判法庭文化展厅及党建文化陈列室并已投入使用,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效益,提高法院满意度。
②审判法庭量化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年预算数113.70元(全年预算数为年初预算数加上调整数,其中,财政拨款资金113.70,其他资金0元),全年执行数79.59元,执行率70.00%。
项目实施情况:完成审判法庭量化工程项目并投入使用。为审判工作提供好的办案环境,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时效和案件执结率,加强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满意度,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稳定环境,为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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