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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目录

一、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概况

二、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XLS(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州内的贯彻实施。

2. 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州内的贯彻实施。

3.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更改工作;协调州内民族和宗教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4.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教育活动,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5.参与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使用好少数民族“三项”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基金、民族工作经费);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工作。

7.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证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办理需由政府协助的事项,并负责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行政许可审批;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8.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培养工作,向州委提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意见和建议。

9.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10.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对外的民族、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11.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  3个科室,下属 2个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收支决算总计1,509.9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257.28万元,降低14.5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预算单位单位分离及压缩经费开支。

(二)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220.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20.81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395.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3.85万元,占51.15%;项目支出681.66万元,占48.8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1,509.9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257.28万元,降低14.5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预算单位单位分离压缩经费开支。

(五)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95.5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79.69万元,降低5.4%。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预算单位分离及压缩经费开支。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90.44万元,占%79.4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15万元,占总支出的3.3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69万元,占总支出的1.7%,住房保障支出51.04万元,占总支出的2.92%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584.85万元,支出决算为:1509.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25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事业单位预算支出并入我单位。

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584.85万元,支出决算1509.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25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事业单位预算支出并入我单位。

其中:(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当年预算数为404.94 万元,支出决算为579.2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43.0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正常增长和日常公用经费正常增加及机构改革人员经费合并。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当年预算为0.94万元,支出决算为0.8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31.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人员换转。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当年预算为7.12万元,支出决算为7.1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当年预算为35.2万元,支出决算为44.73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27.0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正常增长。

(六)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13.8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92.3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9.44万元,,比上年减少6.09万元,降低39.22%,减少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预算单位单位分离及压缩经费开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6万元,占16.9%,比上年减少0.25万元,降低13.54%,减少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预算单位单位分离及压缩经费开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4万元,占26.93%,比上年减少5.32万元,降低66.51%,减少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预算单位单位分离及压缩经费开支;公务接待费支出5.3万元,占56.17%,比上年减少0.52万元,降低6.52%,减少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预算单位单位分离及压缩经费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6万元。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2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4万元。主要用于:车辆过路费油费。2019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

(3)公务接待费5.3万元。具体是:接待省调研考察及县市出差人员。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3万元,主要是:接待省调研考察及各县市出差人员。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国内公务接待78批次,627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贵州省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1.51万元,比2018年减少109.89万元,降低47.4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压缩各项开支。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我单位无政府采购。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1辆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州委全会精神。

(2)深入学习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精神。

(3)抓好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巩固提升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5号)、《中共贵州省委统一战线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出台我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在全国率先探索“互联网+民族团结”云平台建设。今年,我州荔波县等3个县(单位)获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是贵州入选单位最多的地区。

(3)深化民族团结宣传,加强民族团结模范表彰。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良好氛围。今年,我州3个集体和3名个人获第七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18个集体、22名个人获全省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并隆重召开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49个先进集体、57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国家民委领导亲临会场为我州授牌。

(4)加强城市民族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少数民族“四帮”服务工作,推动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建的“五共”社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5)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按季度对12县(市)民族团结和睦指数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排查防范化解,2019年民族团结和睦指数达到100%。

(6)抢抓民贸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机遇,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截止12月底,我州共有省级认定的民贸企业494家,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8家。通过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扶持,为贵州信邦制药等民贸民品企业办理流动资金优惠贷款已累计达到337.27亿元,其中2019年新增优惠贷款56.71亿元,争取财政贴息资金1.13亿元,民贸民品企业优惠贷款额和贴息额居全省首位。

(7)深化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积极打造乡村振兴典范。抓好《黔南州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贯彻实施,今年共申报了49个国家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申报了162个省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批复54个。目前,全州共有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380个,省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157个,位居全省前列。

(8)实施人口较少民族率先小康行动计划,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强与各部门紧密配合,整合资源和力量,加大扶持力度,做好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巩固提升工作。从2015年至今年7月,37个村分批次已全部接受并通过省级小康评估验收,黔南州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率先步入小康社会。

(9)深化实施“双培”行动,助力脱贫攻坚。截止今年12月,全州“双培”行动累计培训1598期,122635人次,其中,汉语言培训557期,40637人次,实用技能培训1041期,81998人次。覆盖建档立卡户群众26010人,通过培训后实现就业7809人,创业162人,脱贫16809人。通过“双培”行动实施,增强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发展自信,有效加快了少数民族群众脱贫奔康步伐。

(10)加强民族统计监测分析,提供决策参考。

(11)培塑民族节庆品牌,贯彻实施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工程。成功举办“唱响好花红·舞动‘四月八’—黔南州苗族芦笙乐舞大赛”。大赛期间,精心策划并组织开展黔南民族服饰展演和民族手工艺品展示展销活动。

(12)扶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全州组建4支队伍代表贵州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陀螺获男子单打一等奖、女子团体二等奖;表演项目《水族斗角》获一等奖、《花样陀螺》获二等奖,取得了2金2银的好成绩。

(13)传承发展民族服饰文化。组队参加第二届多彩贵州民族服饰设计大赛、桂滇黔三省区民族文化交流活动。通过积极组织、精彩演绎,三省区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反响热烈,我州三组民族元素创意设计服装入围决赛,并获得1个三等奖,1个优秀奖,宣传展示黔南民族文化,促进民族文化交流交融,提高了黔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4)宗教工作培训作为全年重点工作。州级分三批对全州宗教干部及宗教界人士进行了培训,共130人,全州各级开展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班共31次,4483人。并推动宗教理论政策列入了党校、社会主义学院教学计划。

(15)围绕中央宗教工作督查反馈意见和《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宗教工作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提出的3个方面15项整改内容,制定45条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工作。

(16)夯实基础,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一是制定《黔南州建立“四员”宗教工作联动体系的实施方案》,全州均已建立县级督导员、乡级联络员、村级信息员、场所协管员“四员”队伍,共1933人;开展“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依规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进行审核,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进行摸底;

(17)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是着力解决宗教房产政策落实遗留问题,切实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增强了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二是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目前全州14个宗教团体均解决“三无”问题;三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举办“宗教中国化黔南实践研讨会”,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四是深入开展“四进”活动,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五是推进创建宗教关系和谐示范区。落实宗教领域“五非”治理工作制度,扎实实施堡垒行动,健全“四员”联动体系,建成保护有力、管理有方、引导有略、服务有效的宗教事务治理体系。

(18)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a.州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年预算数30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资金300万元,其他资金0元),全年执行数300万元,执行率100%。

b.项目实施情况: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促进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帮助培塑民族节庆品牌,帮助打造民族文化进校园示范点,开展社区民族服务工作,扶贫联系点项目补助。

c.产生的效益:通过州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实施,一是全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向全面创建、创建示范州向创建模范州的目标迈进,进一步推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纵深发展。二是促进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八大工程”实施,将全州民族特色村寨打造成为乡村振兴的示范村寨。三是培塑民族节日(庆),成功举办“唱响好花红·舞动‘四月八’——黔南州苗族芦笙乐舞大赛”引领和带动全州各县(市)民族节庆的打造,进一步提升民族节庆的文化内涵和再生创新能力。四是实施“双培”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汉语言障碍及技能培训,助推我州少数民族地区加快脱贫步伐。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本单位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补助经费。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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