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二、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黔南州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以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指示,制定全州检察工作目标,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7)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8)对全州县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州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指导全州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受理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工作。
(13)领导和组织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拟定相关的实施方案。
(14)负责全州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监督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州人民检察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6)组织指导全州检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组织全州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与港、澳、台地区的个案协查工作。
(19)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0)负责其他应当由州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内设18个科室,无下属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单位名称 |
编制数 |
实有人数 | |||
小计 |
行政人数 |
事业人数 |
工勤人数 | ||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
97 |
86 |
73 |
5 |
8 |
合计 |
97 |
86 |
73 |
5 |
8 |
二、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决算总计3812.55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789.30万元,下降17.15%。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县市检察院经费由各县市列支,我院不再列支县市院经费。
2019年度支出决算总计3566.41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1040.82万元,下降22.5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县市检察院经费由各县市列支,我院不再列支县市院经费。
(二)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812.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12.55万元,占100%。
(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566.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66.98万元,占83.19%;项目支出637.88万元,占16.81%。
(四)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3812.55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789.30万元,下降17.15%。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县市检察院经费由各县市列支,我院不再列支县市院经费。
(五)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566.4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040.82万元,下降22.5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县市检察院经费由各县市列支,我院不再列支县市院经费。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行政运行20349855.55元,占总收入的53.38%;其他检察支出13564922.77元,占总支出的35.58%;科学技术支出100000.00元,占总收入的0.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91503.00元,占总收入的3.65%;卫生健康支出1020298.00元,占总收入的2.68%;其他扶贫支出300000.00元,占总收入的0.79%;住房公积金1398877.00元,占总收入的3.67%。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4631.63万元,支出决算为3566.4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7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末基本支出394.40万元部分为基层院经费,项目经费773.69万元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经费。
(1)公共安全支出。当年预算为4219.82万元,支出决算为3154.6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7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上年结转。
(2)科学技术支出。当年预算为0.75万元,支出决算为0.7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无差异。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当年预算为139.15万元,支出决算为139.1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无差异。
卫生健康支出。当年预算为102.03万元,支出决算为102.03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无差异。
农林水支出。当年预算为30万元,支出决算为3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无差异。
住房保障支出。当年预算为139.89万元,支出决算为139.8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无差异。
(六)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966.9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329.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637.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46.48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14.65万元,增长(下降)23.97%,减少原因是: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增加原因是: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76万元,占70.48%,比上年增加(减少)14.41万元,增长(下降)30.55%,变动原因是: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13.72万元,占29.52%,比上年增加(减少)0.24万元,增长(下降)1.74%,变动原因是: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无。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2.7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7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维护等。2019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辆。
(3)公务接待费13.72万元。具体是:国内日常公务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3.72万元,主要是:日常公务接待。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国内公务接待121批次,1493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我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378761.87元,较2018年的7258315.48元减少879553.61元,跌幅达12.12%,主要原因是,2019年基层检察院经费我院不再列支。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政府采购支出情况,包括采购类型、采购规模和资金来源等(无)。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16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6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①年初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会稳定大局。完成情况:已完成。取得的成绩: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②年初工作任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成情况:全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600余件。取得的成绩: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③年初工作任务: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成情况:已完成。取得的成绩: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中央和纪检监察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a.资金使用情况:全年预算数7520000.00元(全年预算数为年初预算数加上调整数,其中,中央财政拨款资金6470000.00元,省级财政拨款资金1050000.00元),全年执行数3083900.00元,执行率41.01%。
b.项目实施情况:支持县市政法部门数量为1;支持政法部门办案(业务)数量,实际完成11241件;支持政法部门业务装备数量(台、套、件)完成17台、套、件;支持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完成28件;支持开展司法求助数量完成96件;全年依法依规办理各类案件;业务装备采购首次验收合格率达95%以上;政法经费分类保障资金用于政法部门的比例达100%;政法经费分类保障资金中省级财政预留资金比例为13.96%;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
c.产生的效益:检务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d.受益对象(服务对象)满意度: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高达90%以上。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本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本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本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三)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四)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二十五)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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