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化
  • 长者服务
  • 个人中心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目录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概况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概况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南发[2009]8号)和《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0]2号),设立黔南州司法局,为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我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制定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依法治州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州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全州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3.领导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5.负责仲裁机构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全州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8.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9.组织实施全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0.协助省厅管理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

11.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起草工作。

12.指导全州司法行政机关的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物资装备。

13.指导监督全州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管理局机关和都匀强戒所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

14.承办州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9个科室,下属2个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所属贵州省都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所属贵州省黔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决算。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收支决算总计3827.85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318.20万元,增长9.07%。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有退休人员死亡,追加抚恤金,有新进人员,追加人员经费,工资标准调整。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472.0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24.25万元,占95.7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147.81万元,占4.26%。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424.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90.62万元,占81.49%;项目支出633.73万元,占18.5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3520.14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257.35万元,增长7.8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有退休人员死亡,追加抚恤金,有新进人员,追加人员经费,工资标准调整。  

(五)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37.7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47%。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91.02万元,增长9.55%。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有退休人员死亡,追加抚恤金,有新进人员,追加人员经费,工资标准调整,强戒所生活卫生试点工作的相关项目实施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880.36万元,占86.3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2.32万元,占5.4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1.49万元,占3.34 %;住房保障支出163.61万元,占4.9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2983.73万元,支出决算为3337.7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11.8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有退休人员死亡,追加抚恤金,有新进人员,追加人员经费,工资标准调整。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

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当年预算为697.59万元,支出决算为747.4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7.1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死亡抚恤金,追加新进人员经费,工资调标等。

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当年预算为61.79万元,支出决算为66.8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8.1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了人员经费,工资调标

司法(款)司法统一考试(项)当年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7.2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当年考生报名收入追加当年司法考试经费;

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当年预算为186.00万元,支出决算为244.8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31.62%。决算数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追加日常公用经费,相关业务经费有所增加。

强制隔离戒毒(款)当年预算为1319.9万元,支出决算为1900.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4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拨招聘辅警经费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当年预算为175.57万元,支出决算为173.7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1.0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有新进人员,追加新进人员经费;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当年预算为0.24万元,支出决算数为0.2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决算数于预算数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当年预算为4.39万元,支出决算为3.3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77.2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有退休人员,未使用完预算数;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当年预算为4.39万元,支出决算为4.3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8.8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有退休人员,未使用完预算数;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当年预算为51.11万元,支出决算为51.5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8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新进人员经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当年预算数为2.06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0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于预算数。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当年预算为57.65万元,支出决算为57.8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3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新进人员经费;

(5) 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当年预算为162.05万元,支出决算为163.6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9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新进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六)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90.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93.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296.6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25.98万元,比上年减少54.59万元,降低67.76%,减少原因是:2017年新购车辆,减少2018年的车辆维修费用及油耗;认真执行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厉行节约,降低接待人次。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63万元,占94.81%,比上年减少44.72万元,降低69.88%,减少原因是:2017年新购车辆,减少2018年的车辆维修费用及油耗;公务接待费支出1.35万元,占5.19%,比上年减少9.87万元,降低45.9%,减少原因是:认真执行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厉行节约,降低接待人次。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4.6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6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维修维护费等。2018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

3)公务接待费1.35万元。具体是接待各县市来访人员就餐餐费;强戒所生活卫生试点汇报工作用餐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35万元,主要是:接待各县市来访人员就餐餐费;强戒所生活卫生试点汇报工作用餐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国内公务接待75批次,348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无此项经费安排。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71.22万元,2017年减少5.14万元,降低1.8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加强出差及培训等相关经费开支的管理,严格控制审批程序,加强内控体系的作用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9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7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0;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司法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法律援助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司法统一考试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命题费、试卷印刷费、阅卷费、考场租赁费等。

二十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其他司法支出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反映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