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目 录
一、都匀市人民法院概况
二、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都匀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以及民事特别程序等案件;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再审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3.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协调本院执行工作。
5.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抓好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考核、奖惩、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7.在审判工作中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10个科室。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支决算总计5769.45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2204.05万元,下降27.64%。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9建设新建审判大楼中央和省级拨款资金。
(二)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492.1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92.18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4457.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17.75万元,占63.21%;项目支出1636.62万元,占36.79%;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5769.45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2038.74万元,下降26.11%。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无新建审判业务综合楼中央和省级概算资金拨款拨款。
(五)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457.3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037.55万元,下降19.41%。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新建审判业务综合楼中央和省级概算资金拨款支出较2018年降低873.38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支出4112.61万元,占 92.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支出125.96万元,占2.8%;卫生健康支出科目(类)支出89.89万元,占2%;住房保障支出科目(类)支出128.91万元,占2.94%;。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4112.61万元,支出决算为4112.6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法院科目(款)行政运行科目(项)。当年预算为1881.18万元,支出决算为1881.18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2)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法院科目(款)两庭建设科目(项)。当年预算为898万元,支出决算为898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3)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法院科目(款)其他法院支出科目(项)。当年预算为1333.42万元,支出决算为1333.4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项)。当年预算为119.09万元,支出决算为119.0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项)。当年预算为3.34万元,支出决算为3.3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项)。当年预算为3.34万元,支出决算为3.3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科目(款)行政单位医疗科目(项)。当年预算为41.22万元,支出决算为41.2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科目(款)公务员医疗补助科目(项)。当年预算为48.66万元,支出决算为48.6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科目(款)住房公积金科目(项)。当年预算为128.19万元,支出决算为128.1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六)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17.7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156.2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661.4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15.51万元,比上年增加41.27万元,增长59.9%,增加原因是:部分办案车辆年限较长,新购置2辆车。案件数量增幅大,剩余车辆车况差、运维费用高。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4.77万元,占99.35%,比上年增加44.77万元,增长63.95%,变动原因是:2019年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因案用车增加,加之车况差、车龄长,为确保干警安全,及时审结案件,新购置两辆办案车辆,原有车辆车运维费有所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0.74万元,占0.65%,比上年减少1.49万元,下降66.81%,变动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要求控制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都匀市人民法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5.5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46.7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8万元。主要用于:办案车辆购置、办案业务车辆油费、年审费用、车辆运行维修维护费用。2019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4辆。
(3)公务接待费0.74万元。具体是:接待因公到单位办理公务人员就餐费用。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74万元,主要是:接待因公到单位办理公务人员就餐费用。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国内公务接待25批次,192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都匀市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2万元,比2018年减少64.29万元,下降13.5%,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为4万元每人,2019年在职干警较2018年减少。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8.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8.0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8.0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78.0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24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2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绩效目标、支出绩效评价等情况。我单位在2019年预算执行中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支出经费,在保证人员经费支出下,财政及时足额核拨我院日常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装备经费及审判业务综合楼建设资金,确保了法院审执工作的顺利开展。2019年我单位对政法经费的使用原则是厉行节约、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质量、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提高审判水平,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制公平社会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履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职责,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满意度得到大幅度提高。2019年,我单位在管理和使用中经费的过程中,集中学习了相关文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确保了办案经费的专款专用,保证各庭室所需办案经费和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在使用过程中切实加强办案专款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办案专款使用范围,确保办案业务经费仅使用于审判、执行工作,不用于机关经费、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费支出,也不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办案业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挤占、挪用和截留等现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办案专款管理使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办案专款使用管理规范化、合理化。
绩效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2019年我单位受理各类案件10152件,审结9443件,同比上升31.55%、30.07%,审结率93.02%,受理案件数和结案数位居全州法院第一。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法院经费的足额保障,案件办理质量得到大幅度的提升。2019年我院不断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通过加强刑事审判,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商事审判,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加强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环境;突出“为民”理念,做好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同时强化队伍建设,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第三方评查等办案措施,案件质效明显提升。法院工作效率及社会和谐稳定等取得明显社会效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得到提高,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都匀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用于“两庭”建设、机关行政运行、机关服务等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二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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