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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惠水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与预算对比).xls

附件1: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清册.xls

附件2: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xlsx

附件3: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州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xlsx


目录

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概况

二、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法院管辖的民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2. 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指导、监督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5、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抓好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考核、奖惩、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7、领导法院的监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

8、管理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按照上级法院规定搞好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0、承担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9个庭室,下属4个人民法庭。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决算包括:本级决算、所属4个人民法庭决算。

二、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收支决算总计2,659.46万元,与2020年相比,减少525.19万元,降低16.4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我院新审判大楼基本修建完成,项目支出减少。

(二)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132.4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85.66万元,占93.11%;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附属单位缴款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146.83万元,占6.89%。

(三)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640.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65.35万元,占74.43%;项目支出675.05万元,占25.57%;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331.54万元。与2020年相比,减少478.02万元,降低17.01%。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我院新审判大楼已修建完成,财政拨款减少。

(五)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12.4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7.58%。与2020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10.01万元,降低4.54%。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我院新审判大楼基本修建完成,财政拨款减少。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行政运行支出1226.57万元,占46.45%;两庭建设支出13.9万元,占0.5%;其他法院支出支出1112.38万元,占42.13%;住房公积金支出89.18万元,占3.37%。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1426.87万元,支出决算为2312.4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62.0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我院的财政拨款收入中专款收入其他法院支出未列入当年预算。其中: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当年预算为916.77万元,支出决算为1062.1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15.8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行政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住房公积金增加。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当年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3.9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两庭建设经费不列年初预算,我院乡镇法庭款项13.9万元。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当年预算为268万元,支出决算为948.9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354.0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专项经费上级转移政法经费属于涉密资金不列年初预算;此外案件文书邮寄等邮电费大幅增加,案件数大幅增加,办案费用增加。

(六)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37.4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86.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350.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0.2万元,支出决算为51.07万元,完成预算的101.7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一是2021年案件数量增加,导致用车次数增加,且我院车子老化,车辆较少,导致用车频率高,车辆磨损严重,公务车辆保养及运营费用增加;二是案件数量增加,各项支出增加。

2021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51.07万元,比上年增加17.77万元,增长53.37%,减少原因是:由于疫情影响,外出培训、外出公办等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0.00%,比上年减少0.00万元,降低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1.07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100.00%,比上年增加18.02万元,增长54.50%,增加原因是:2021年案件数量增加,导致用车次数增加,且我院车子老化,车辆较少,导致用车频率高,车辆磨损严重,公务车辆保养及运营费用增加,此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主要从专款支出,故导致此项费用较高;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0.00%,比上年减少0.24万元,降低100.00%,减少原因是:由于疫情影响,导致人员、人次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1.0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1.07万元。主要用于:(具体开支内容)等。2021年,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

(3)公务接待费0.00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00万元,主要是:(具体开支内容)。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0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00万元,本年支出0.0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00万元,本年支出0.0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50.88万元,比2020年增加80.89万元,增长29.9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21年由于案子激增,邮电费、印刷费、公务车辆保养及运营费用增加,导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8.00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8辆(其他用车主要用途是:车辆实际用途);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我单位开展了2021年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设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含州委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结合2021年本单位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整体情况做了自评。

我院2021年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建党一百周年这一重大契机,纵深推进党史学习教育,不断夯实队政法伍教育整顿,从党的辉煌百年历史中汲取奋进力量,抓实全院思想政治建设。

全院共新收案7190件,同比上升49.57%;结案5902件,同比上升38.54%;结案率为79.31%,同比下降6.46个百分点。

1.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13件(旧存7件),审结191件,结案率89.67%。生效刑事判决中,给予刑事处罚190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23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1人,判处拘役、管制34人,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轻微刑事犯罪依法适用缓刑80人。目前我院受理涉毒品案件8件,1件均在办理中,同时完成3次涉毒品案件犯罪调研。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审结的184件226人案件中,当庭裁判147件;证人出庭作证2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1人;辩护律师42件。

2.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受理民商事案件4606件(含旧存224件),结案3685件,结案率80%。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各类合同纠纷3143件占68.24%、婚姻家庭纠纷687件占14.92%、民间借贷纠纷484件占10.51%、信用卡纠纷370件占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16件占2.5%。持续强化民法典学习宣传,运用好民法典解决民生的问题,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加大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调处,杜绝“民转刑”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发生,切实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有力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助力县域“四新”“四化”经济发展。民事案件中,共计调解结案1118件,撤诉698件,适用《民法典》审理并判决结案623件,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2份。

3.执行攻坚维护司法权威。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619件(旧存20件),执行结案2022件,结案率77.21%。共纳入失信黑名单1424人次(其中自然人1269人次、法人155人次)、公开曝光“老赖”1人、限制高消费2002人,强制手段控制131人,敦促71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分别于5月7日、7月8日、11月1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将2021年1月以来,截止公示当日的362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案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行公信力。

我单位2021年度无项目,故未对项目做绩效自评。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八)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产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等费用。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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