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目录
一、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二、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县级审判机关,负责全县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2.人员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是调动、退休和新进公务员。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15个科室(包括:办公室、政工科、执行工作局、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法警大队、监察科、研究室、书记官室、技术科、审务服务中心),3个乡镇法庭(包括:都江人民法庭、大河人民法庭、中和人民法庭)。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仅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支决算总计3,298.30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415.00万元,增长14.3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办案难度增加,日常公用经费增加
(二)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525.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48.51万元,占96.97%;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附属单位缴款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76.63万元,占3.03%。
(三)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720.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47.48万元,占64.23%;项目支出973.20万元,占35.77%;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464.04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338.37万元,增长15.92%。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办案难度增加,日常公用经费增加
(五)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25.9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17%。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15.84万元,增长14.97%。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办案难度增加,日常公用经费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支出2182.18万元,占 89.9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支出90.06万元,占3.7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类)支出61.23万元,占2.52%;住房保障支科目(类)支出92.51万元,占3.82%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2482.00万元,支出决算为2448.5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8.6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费用按整体水平做预算列支。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科目(项)。当年预算为2482.00万元,支出决算为2448.5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8.6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费用按整体水平做预算列支。
(六)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52.7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39.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13.2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46.73万元,比上年增加65.35万元,增长80.30%,增加原因是:案件数量及办案难度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比上年减少 0.00万元,降低 0.00%,与上年相比无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3.13万元,占97.55%,比上年增加 89.34万元,增长162.44%,增加原因是:案件数量及办案难度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3.59万元,占2.45%,比上年减少23.99万元,降低84.19%,减少原因是:严格规范接待审批流程,厉行节约,缩减公务接待经费开支。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无,原因是:我单位当年没有因公出国(境)情况发生。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43.1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104.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9.1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缴纳保险、日常保养及维修、日常办案及出差燃料费用等。2019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
(3)公务接待费3.59万元。具体是:考察调研、交流学习、出席会议、办理案件、执行任务等。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59万元,主要是:考察调研、交流学习、出席会议、执行任务等。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国内公务接待150批次,450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不存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24万元,比2018年减少435.29万元,降低97.05%,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科目明细支出。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我单位无政府采购情况。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17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预算绩效目标: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压缩会议费用等支出,发挥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以推进严格执法为出发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新作为。
(2)绩效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绩效考核机制增强积极性加大工作效率,提升了法制政治建设。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法院科目(款)其他法院支出科目(项):反应其它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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