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目录
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概况
二、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以及民事特别程序等案件;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再审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3.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的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协调本院执行工作。
5.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抓好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考核、惩罚、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7.在审判工作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内设9个机构和5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务服务中心;人民法庭有猴场人民法庭、玉山人民法庭、中坪人民法庭、珠藏人民法庭。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收支决算总计6,858.43万元,与2019年相比,减少137.36万元,降低1.9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在职人员减少了8人,且在职人员的本年度奖励费部分未发放,故人员经费减少。 (二)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105.4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67.37万元,占89.11%;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338.12万元,占10.89%。
(三)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229.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70.18万元,占79.59%;项目支出658.96万元,占20.4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6,520.3万元。与2019年相比,增加1,124.51万元,增长20.84%。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账务调整,往年两庭建设部分资金于本年度增加到财政拨款收入里,故收入增加。
(五)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891.0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5.08%。与2019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31.9万元,增长4.78%。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在职人员减少了8人,且在职人员的本年度奖励费部分未发放,故人员经费减少。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2436.65万元,占88.3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8.04万元,占4.2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2.46万元,占2.98%;住房保障支出121.97万元,占4.42%。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2767.37万元,支出决算为2891.0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部分奖励金及新区审判庭边坡支护项目工程款结转后于本年度支付,故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当年预算为1397.17万元,支出决算为1368.9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7.9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的奖励费部分未发放,故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当年预算为1012.33万元,支出决算为1164.2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1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部分职工奖励金于本年支付,故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当年预算为113.05万元,支出决算为113.0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当年预算为14.17万元,支出决算为14.1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当年预算为0.36万元,支出决算为0.3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当年预算为2.26万元,支出决算为2.2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当年预算为42.62万元,支出决算为42.6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当年预算为3.3万元,支出决算为3.3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当年预算为47.10万元,支出决算为47.1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当年预算为135.01万元,支出决算为135.0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六)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32.0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87.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公积金等;公用经费445.0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维修(护)费等。
(七)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45.68万元,比上年减少4.28万元,降低8.57%,减少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减少原因是: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情况;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4.23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96.83%,比上年减少1.11万元,降低2.46%,减少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公务接待费支出1.45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3.17%,比上年减少3.17万元,降低68.62%,减少原因是:本单位继续加大对公务接待费用的监督力度,尽可能减少公务接待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4.2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2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护)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0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2辆。
(3)公务接待费1.45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45万元,主要是:主要开支为其他法院干警到我县办案、开庭等接待用餐。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185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45.04万元,比2019年减少24.82万元,降低5.28%,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接待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4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4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22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3辆(其他用车主要用途是:办案业务用);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我单位开展了2020年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设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含州委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结合2020年本单位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整体情况做了自评。同时,根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设定的绩效目标,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对州本级及上级项目资金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实现的产出情况和产生的效益等方面做自评。其中2020年共有1个项目,涉及资金512万元(其中,州本级资金0万元,上级资金512万元),我单位从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实现的产出情况和产生的效益等方面做自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八)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产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等费用。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案件审判、案件执行、“两庭建设”、事业运行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二)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现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三)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包括实现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四)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附件3: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与预算对比).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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