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概况
二、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长顺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以及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再审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3.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协调本院执行工作。
5.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抓好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考核、奖惩、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7.在审判工作中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9个科室,下属 0个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支决算总计2,759.05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1,639.53万元,降低37.27%。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年初结转部分项目资金及其他资金2583.35万元,比2019年年初结转增加1756.74万元。
(二)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932.4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13.16万元,占99.0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附属单位缴款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19.28万元,占1%。
(三)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236.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08.09万元,占67.44%;项目支出728.01万元,占32.56%;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366.51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448.59万元,增长23.3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第一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增加,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第二2019年年初结转为453.35万元,2018年年初结转127.19万元,2019年比2018年年初结转多326.19万元。
(五)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02.6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03%。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06.89万元,增长24.00%。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公共安全支出同比增加259.4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52.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同比增加20.1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4.7万元,因2017年我院上划州级管理,2018年部分经费支出为上年结转的县级资金,未在财政拨款收支中体现。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科目支出1,942.65万元,占92.3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支出64.59万元,占3.0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类)支出20.66万元,占0.98%;住房保障支出科目(类)支出74.7,占3.55%。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1190.10万元,支出决算为2102.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76.6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预算数中只包含人员支出及公用经费支出,二决算数中除了人员支出及公用经费,还包含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及追加的基建项目拨款。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法院科目(款)行政运行科目(项)。当年预算为767.09万元,支出决算为1123.2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46.6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决算数中包含上年结转的部分人员经费,本年追加的人员工资,本年追加的目标考核奖及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
(2)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法院科目(款)其他法院支出科目(项)。当年预算为228万元,支出决算为819.4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259.3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决算数据中包含上年结转的部分资金,本年追加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基建项目拨款及案件受理费退费资金。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项)。当年预算为77.1万元,支出决算为62.1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80.6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调减及结转部分经费到下年。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款) 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项)。当年预算为3.86万元,支出决算为2.43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62.9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结转部分经费至下年使用。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科目(款)行政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科目(项)。当年预算为42.41万元,支出决算为20.6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48.7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结转部分经费至下年使用。
(6)住房保障支出科目(类)住房改革支出科目(款)住房公积金科目(项)。当年预算为71.65万元,支出决算为74.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4.2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加。
(六)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74.49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321.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其他社保缴费153.06万元,主要包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七)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28.06万元,,比上年减少55.24万元,降低66.32%,减少原因是:压缩“三公”经费开支,2018年执法专用车老旧,维修费用高及购买2台执法专用车。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比上年减少 0.00万元,降低 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6.62万元,占94.89%,比上年减少 53.04万元,降低62.40%,减少原因是:2018年执法专用车老旧,维修费用高及新购买2台执法专用车;公务接待费支出1.43万元,占5.11%,比上年减少2.20万元,降低55.01%,减少原因是:压缩“三公”经费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支持政法部门办案(业务)数量:大于等于3000件;
支持政法部门业务装备量:160件(套);
政法经费分类保障资金用于县市政法部门的比例:100%;
下达指标时间:收到通知30日内。
c.产生的效益:支持地方政法部门办案装备经费保障水平:保障司法改革举措的落实,为维护社会治安打下一定的基础,提高办案效率,提供高效的为民便民服务;
引导地方公检法司部门经费保障水平:85%得到保障。
d.受益对象(服务对象)满意度:
社会公众满意度:大于等于85%。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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