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业务会议分为重要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和一般项目审计业务会议。
重要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审定的专题会议。
一般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审定的专题会议。
第三条下列审计项目应作为重要项目:
(一)预算执行审计项目;
(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三)绩效审计项目;
(四)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五)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
(六)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
(七)涉及缴款和给予处罚的审计项目;
(八)需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审计项目;
(九)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重大争议的审计项目;
(十)其他需要召开重要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项目。
第四条审计项目实行审理制。审理后,审理机构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规定,填写《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建议单》,连同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审计业务会议一般由分管该项审计业务的局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总审计师及有关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审理人员、涉及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主审),以及需要参加会议的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和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重大审计项目或涉及重要敏感事项的审计业务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安排。
第六条批准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之后,涉及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组织筹备审计业务会议,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提前印发给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定以下事项:
(一)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二)听取审理人员情况汇报;
(三)对审计报告的事实表述、审计评价、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等进行讨论;
(四)形成会议决定。
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会议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能决定。
第九条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加重处罚的,涉及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涉及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工作,代拟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生效。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涉及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经审理机构审核后,按公文处理程序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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