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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审计局关于印发《黔南州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审计局关于印发《黔南州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审发〔2020〕49号

各县(市)审计局,州局各科(室、中心):

为促进审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审计项目评选制度,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现将新制定的《黔南州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黔南州审计局

2020年9月16日

黔南州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根据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各级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评选。

第三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成果导向、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州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评选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审理科,承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州局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设立优秀审计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确需设置子项目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参评项目原则上按照州级、县(市)级审计机关分类评选。

第七条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额,原则上各类等次名额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八条参评项目应当由申报单位独立或者牵头实施审计, 一般应当纳入评选年度前两年的审计项目计划,在评选年度7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同一审计项目不得重复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由州局统一组织,在全州审计机关内调配人员参加,以审计组长所属的审计机关作为申报单位。

由审计署或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根据相关要求和具体情况进行申报。

第九条 参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任 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 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方面审计成果突出;

(二)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从审,严格按照法定 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 准则的规定;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评价、 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正确,审计建议 切实可行,做到查找问题精准、问题定性精准、问题处理精准、 复核审理精准;

(四)促进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效益, 减少损失浪费,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成效明显;

(五)揭露出重大制度缺陷、管理漏洞、风险隐患,或者涉 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十条州局各业务科和各县(市)审计局按照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科室(中心)、本单位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并根据初选情况择优推荐1至2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由州局统一组织的,在全州审计机关内调配人员参加的审计项目,由州局相关牵头业务科(室、中心)作为推荐单位,可以按实施项目总数的20%左右推荐,但最多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参评项目的申报资料由实施单位(申报单位)负责填报后报推荐单位,实施单位与出具报告的单位不一致时,出具报告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完善相关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中旬前将推荐参评项目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参评项目申报表;

(二)参评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信息、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成果,以及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制度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局各业务科室(中心)或地方审计机关抽选专家组成评审组。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评审本地区、本单位的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评审组按照当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通知所附的评分标准和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评选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听取办公室、计划管理与整改督察科、人事教育和政工党建科等科室对参评项目的意见。

第十五条 州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参评审计项目的评审结果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局业务办公会议审定。

对符合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条件的审计项目,经局业务办公会议审定,推荐参加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

对符合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条件的审计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和具体情况进行参评。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在全州审计机关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州局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对获奖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坚持质量标准,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和审核推荐。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评项目,取消参评资格;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的;

(三)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和推荐单位的参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评选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评审,遵守国家、审计署和省厅关于安全、保密、廉政等规定。违反纪律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州局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27日印发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黔南审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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