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人民法院 (本级)
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一、目录
1、目录;
2、部门概括;
3、部门预算公开报表及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4、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二、部门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监督各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庭的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对各基层人民法庭行使指定管辖权。
(五)指导、监督各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六)答复各人民法庭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协调全院执行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协调全院执行工作。
(八)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好本院干部队伍;按照权限考核、奖惩、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十)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
(十一)管理好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搞好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的建设。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四)承办其它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我院由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执行庭)、研究室、书记官室、法警大队、监察室等13个部门组成。我院是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
3、部门人员构成:
我院总编制数65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61人,在职实有54人,事业编制4人,在职实有4人,共计58人,离退休人员20人。(表格如下)
单位名称 |
编制数 |
实有人数 | |||
小计 |
行政人数 |
事业人数 |
离退休人数 | ||
罗甸县人民法院 |
65 |
78 |
54 |
4 |
20 |
合计 |
65 |
78 |
54 |
4 |
20 |
三、部门预算公开报表及预算安排说明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我部门预算收入11750626元,支出11750626元,收支平衡;2017年度部门预算收入10705300元,支出10705300元,比上年增加1045326元,同比增长9.76%。其原因是:一是2017年7月,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行政经费标准由原来1.6万/人、年,提高到4万/人、年,我院经费大幅度得到提高,为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在2017年之前县级财政预算批复里,相应配套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指标未列入预算指标内下达批复,在上划后州级统管后,州级财政批复全含上述所列指标,人员经费也相应大幅增加。
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说明表 | ||||||||||
公开单位:罗甸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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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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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支出 | |||||||||
项目内容 |
2017 |
2018 |
增加 |
增长(%) |
2017 |
2018 |
增加 |
增长(%) |
变动原因 | |
合计 |
1070.53 |
1175.06 |
208.26 |
- |
1070.53 |
1278.79 |
208.26 |
- |
- | |
人员经费 |
658.14 |
886.91 |
228.77 |
34.76% |
658.14 |
886.91 |
228.77 |
34.76% |
原因分析为上述文字 | |
公用经费 |
100.39 |
288.15 |
187.76 |
187.03% |
100.39 |
288.15 |
187.76 |
187.03% |
原因分析为上述文字 | |
项目经费 |
312 |
0 |
0 |
0 |
312 |
0 |
0 |
0 |
2017年中央政法经费预算数 | |
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无此经费安排 | |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部门预算收入为11750626元,2017年度部门预算收入为10705300元,比上年增加1045326元,同比增长9.76%。其原因是: 一是2017年7月,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行政经费标准由原来1.6万/人、年,提高到4万/人、年,我院经费大幅度得到提高,为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在2017年之前县级财政预算批复里,相应配套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指标未列入预算指标内下达批复,在上划后州级统管后,州级财政批复全含上述所列指标,人员经费也相应大幅增加。
其中:公共预算财政预算收入11750626元,占总收入91.89%;非财政拨款收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收入)1037273元,占总收入8.11%。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部门预算支出为11750626元,2017年度部门预算支出为10705300元,比上年增加1045326元,同比增长9.76%。其原因是: 一是2017年7月,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行政经费标准由原来1.6万/人、年,提高到4万/人、年,我院经费大幅度得到提高,为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在2017年之前县级财政预算批复里,相应配套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指标未列入预算指标内下达批复,在上划后州级统管后,州级财政批复全含上述所列指标,人员经费也相应大幅增加。
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683573元,占总支出82.41%;社会保障预就业支出819255元,占总支出6.9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86552元,占总支出4.14%;住房保障支出支出761246元,占总支出6.48%。
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8460463元,占总支出72%;商品服务支出2881487元,占总支出24.5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08676元,占总支出3.48%。
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机关工资福利支出8090567元,占总支出的68.85%;机关商品服务支出2721487元,占总支出的23.16%;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支出52896元, 占总支出的4.5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08676元, 占总支出的3.48%。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 |||||
公开单位:罗甸县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 |||||
项目内容 |
2017年预算数 |
减少 |
减少(%) |
增减变动原因 | |
合计 |
50.44 |
39 |
11.44 |
22.68% |
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0 |
0 |
0 |
0 |
与上年一致 |
公务接待费 |
18 |
18 |
0 |
0 |
控制三公经费开支,逐年缩减三公经费支出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0 |
0 |
与上年一致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32.44 |
21 |
11.44 |
35.27% |
本年度预算支出不含中央政法经费部分 |
注:我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共13辆。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表 | ||
公开单位:罗甸县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 ||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数 |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数 |
备注 |
0 |
0 |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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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18年我部门(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按部门经济分类科目:2018年我部门公用经费共计2881487元,其中:办公费105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3.64%;差旅费20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6.94%;电费383000元,占用公用经费13.29%;福利费53390元,占公用经费1.85%;工会经费272297元,占公用经费支出9.45%;公务接待费18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6.2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7.29%;会议费25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0.87%;‘劳务费15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5.21%;其他交通费4208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14.6%;其他商品服务支出35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12.15%;水费32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1.11%;维修费(户)费13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4.51%;物业管理费155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5.38%;印刷费95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3.3%;邮电费12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4.16%。
按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0000元,占总支出6.94%;办公经费1741487元,占总支出60.44%;公务接待费180000元,占总支出6.25%;委托业务费150000元,占总支出5.21%;会议费20000元,占总支出0.69%;维修(护)费130000元,占总支出4.51%;商品和服务支出460000元,占总支出15.96%。
2.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290万元,主要为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审判法庭周边绿化工程、办公办案设备、用品采购等。所有采购将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7年我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账面价值为931.5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176.15万元,占总资产18.91%;通用设备624.34万元,占总资产67.02%;专用设备24.49万元,占总资产2.63%;办公家具用具106.52万元,占总资产11.44%。
4.无项目预算支出安排
5.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2018年需公开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目标。
序号 |
事项 |
|
备注 |
一、 |
2018年预算绩效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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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目标 |
1.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压缩会议费等支出,发挥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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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绩效指标 |
一、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契机,狠抓班子和队伍建设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 (二)扎实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三)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切实打牢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基础。 二、强化服务宗旨意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进一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的提档升级,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网上办案、12368诉讼服务热线、自助诉讼服务区和手机APP“五位一体”诉讼服务体系。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以“车载法庭”、“背包法庭”、“院坝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诉讼,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围绕“七五”普法要求,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法律七进”活动,按照打造一个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标准和要求着力打造法院文化。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力推进审判执行工作 (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促进“平安罗甸”建设。围绕全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及影响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案件,加大对涉民生资金、危险驾驶、破坏生态环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强奸及黑恶势力、涉枪涉爆涉毒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安全领域的涉众型案件,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依法惩治电信、网络金融诈骗、散布网络谣言等领域新型犯罪。 (二)妥善解决民事纠纷,推动“和谐罗甸”建设。围绕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切实加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力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妥善化解婚姻家庭、教育、医疗等领域的群众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稳妥审理民间借贷、企业融资等金融纠纷案件,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和引导合法投资,主动服务本土和招引外来企业。妥善审理农村土地征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涉农案件,充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妥审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商品房开发、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案件,加大对涉及房地产停工停建、延期交付、拖欠工程款等纠纷案件的调解、审理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强力推进执行工作,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按照“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各项指标体系及上级法院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健全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强制执行各项措施,进一步扩大信用惩戒范围,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四、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法院干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构建权责清晰的司法责任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将司法公开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各环节,满足当事人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 五、突出服务办案和管理,狠抓信息化建设 围绕立足审判、服务审判、保障审判和队伍管理、后勤管理,在现有新审判法庭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狠抓信息化建设基础的完善,强化信息化运用的考核和能力建设。 六、强化示范意识,狠抓少数民族地区示范法院创建 按照全州法院“12345”工作思路和示范法院创建的各项任务要求,对本院在创建示范法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认真梳理,学习先进、对照差距、查找不足、正视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有效举措,奋力追赶、迎头赶上,力争罗甸法院用1至2年的时间,从班子建设、基层党建、队伍管理到诉讼服务、信息化建设、审判质效、法院文化等各个方面更上一层楼,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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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绩效目标说明: |
6.部分专有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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