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徐登碧 0854- 8340106。
2.将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徐登碧 0854- 8340106。
3.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徐登碧 0854- 83401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龙彦如 0854- 868307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徐登碧 0854- 8340106。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龙彦如 0854- 8683070。
10.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关税收政策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1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龙彦如 0854- 8683070。
1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龙彦如 0854- 8683070。
1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龙彦如 0854- 8683070。
14.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汽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汽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15.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9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16.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9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1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18.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19.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州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西开〔2021〕193号文件)
联系方式: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赵芮 0854-8225399
2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
联系方式:州科技局 黄绍发 0854-8222266
2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评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联系方式:州科技局 黄绍发 0854-822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