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政策

92.对列入文件目录的强制计量器具全额减免检定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清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联系方式:州检验检测院  梁钲勣0854-8223185

9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联系方式:州检验检测院  梁钲勣0854-8223185

94.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减半收取检验费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

联系方式:州检验检测院  梁钲勣0854-8223185

95.2022年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联系方式:州检验检测院  梁钲勣0854-8223185

96.为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和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咨询服务,发放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宣传手册和办事指南,实行窗口服务人员专线服务,提供联系方式,为上述人群积极提供“引导服务”“延时服务”“电话服务”“即时服务”。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创业服务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  黎萍0854-8518336

97.企业开办“一日办结”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优化开办企业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市监发〔2022〕11号)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  张开0854-8224118

98.支持高校毕业生注册登记市场主体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  黎萍0854-8518336

99.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  黎萍0854-8518336

100.疫情防控期间,省计量院对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开展的非常规检校免收费用。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州检验检测院 服务 兰文翠 0854-8228087

101.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均可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不便在网上办理的,可通过EMS邮政寄递材料申请办理,也可预约现场进行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  韦小川0854-8238506

102.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依请求予以优先受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  韦小川0854-8238506

10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  韦小川0854-8238506

104.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韦小川0854-8238506

105.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标准考核、机构授权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王泳森  0854-8238506

106.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暂不列入,同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错误信息,企业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不再列入;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移出,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州市场监管局潘丽莎  0854-8235420

10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劳务企业资质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五类证件启用电子证照。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动工程建设领域电子证照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南住建通〔2022〕23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如冰,0854-8513694

108.(1)全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检测机构资质、劳务企业(备案)及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2)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谷鸿辰,0854-8225535

10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1)延期审批工作正常开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延期审批事项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证书有效期应记录为审批通过之日起3年,不再扣除上一截止日后至企业正常延期申报审批通过时间空挡。(2)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为房建和市政总承包资质以外其他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安全生产标准化佐证资料以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标准化批复文件、企业自评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代替;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佐证资料以企业自评结果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代替。劳务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参照新申报资料提供,不再要求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合格证明。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2〕49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谷鸿辰,0854-8225535

110.自2021年7月1日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推进专业作业队伍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56号)停止执行。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通过审批方式取得的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延续有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2〕49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谷鸿辰,0854-8225535

111.疫情防控急需的临时性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建设项目,属于州级审批的,实行豁免环评手续,疫情结束后继续使用、生产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后,可先开工建设后,再补办环评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田繁0854—8253076

112.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民生项目,属于州级审批的,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后,受理公示与评估技术同步(技术评估均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进行)、审批前公示与政策符合性要件审查同步,公示结束即完成审批,固定污染源项目同步申领排污许可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田繁0854—8253076

113.对纳入省州重大项目办重点工程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项目、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省级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线上申报和审查,需要技术评审的采取专家函审或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做到快捷办理,“不见面”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对确需提交材料原件的,先提供电子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材料原件。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田繁0854—8253076

114.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田繁0854—8253076

115.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新建主体设施和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达到运营条件后,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整改,均采取视频方式对问题整改)。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黄光霞 0854—8250185

116.到期顺延医疗废物处置资质,对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经营许可时间。疫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审批。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黄光霞 0854—8250185

117.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 联系人:吴忠美;联系电话:0854-8312289

118.鼓励开展远程在线实时开标,实现开标现场全程可视、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投标人在线质疑、招标人在线回复,逐步实现远程在线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解决传统开标模式企业投标成本高、开标“跑断腿”等问题。进一步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推进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化远程异地评标室建设,加快推动跨省和省内跨市(州)远程异地评审,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有效解决我省专家资源分布不均问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5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白冀黔电话:0854-8229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