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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黔南州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救济途径 备注
1 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卫生健康局
2 对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第二款,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黔南州人民政府 司法救济 自然资源局
3 对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黔南州人民政府 司法救济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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