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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2020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黔南州2020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单 位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救济途径 备注
州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州自然资源局 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 年 8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以下简称争议案件) 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
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黔南州人民政府 司法救济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根据 2009 年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 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 年 10 月 14 日林业部令第 10 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 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黔南州人民政府 司法救济
3.草原权属争议处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 年 6 月 1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 年 6 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 使用权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 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黔南州人民政府 司法救济
州林业局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黔南州林业局
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司法救济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州水务局 1.水事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州水务局 司法救济
2.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根据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州水务局 司法救济
3.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 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6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州水务局 行政救济
州应急局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司法救济 州水务局、州应急管理局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计量纠纷仲裁检定的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 对裁决决定有异议或不服裁决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许可科 对裁决决定有异议或不服裁决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专利条例》(2015年发布)第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对裁决决定有异议或不服裁决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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