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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7日
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资金,实行审批制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州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中央和省政府投资的项目,按上级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
第四条 州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户储存,并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转移、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设计、合理安排投资规模,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专家评议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听证制度。
第七条 州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库。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从州级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州有关部门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作为州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
项目储备库建设经费、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州发展和改革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安排统一管理。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的来源,实行动态管理。
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纳入项目库项目编制的指导意见。项目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入库。
第十条 进入储备库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
(二)已组建项目法人;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通过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同时取得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多部门并联审批制,不互为前置,同步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的国家、省和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内的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且无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编制。文本涉及的内容、深度、图件等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申报审批时,须提供专家评审意见或专家咨询报告。
论证费、评估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批。
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项目总投资上下变化幅度超出批准概算10%(包括10%)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国家和省政策重大调整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对原设计作重大修改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已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二)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已经依法取得审批手续;
(三)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初步设计已经审批;
(五)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完成项目工程施工招标;
(七)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项目后评价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一般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州政府规定的交易中心进行;
(三)政府投资项目需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任何单位不得超概(预)算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补签建设工程合同;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约定内容,对工程建设实施工程监理;
(五)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对施工安全和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监督;
(六)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七)审计部门按《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关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八)项目工程验收后,州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评价结论报告州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予以明确。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项目建设资金可以多元化筹措,包括以下来源:
(一)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基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政府债券、融资;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或资产;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州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公司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按合同、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拨付资金,未开工项目一律不拨付建设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由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使用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统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安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安排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立项、可研、用地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管理,前期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门或融资平台在安排拨付项目资金时予以扣还;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州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
(三)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录入项目储备库信息管理系统;
(四)州财政部门依据州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文件核拨前期工作经费。
(五)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对前期工作经费的扣还、拨付、核销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发生的费用,由委托部门支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稽察管理办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进行稽查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州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州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建设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州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二十九条 州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发布政府投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公开本行业政府年度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联系地址等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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