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出版: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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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黔南州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黔府办发〔2017〕20号),加快推进中央、省委环保督察组有关水源地保护问题的整改,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切实解决我州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18年,全州13个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完善,应急机制全面建立;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全部拆除,污染源基本消除;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远期目标。到2020年,全州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全面加强,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完备;重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二级保护区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整体大幅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深入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大排查。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黔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开展全州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函》(黔南环函〔2017〕25 号),继续加大清理排查力度,对全州城乡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取水上游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落实情况、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情况、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分布及排污口整治情况、水源地周边及上游沿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污染源和风险源等。按照“一源一清单”要求,对可能泄漏风险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风险物质分别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大数据库并定期更新。2017年8月底前,各县(市、开发区)完成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一水源地一整改方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水源地整改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时限等,组织开展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公安局)
(二)全面依法规范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结合辖区内饮用水源实际情况,对新建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时划定保护区。已完成保护区划定的,一是要对照HJ/T338技术规范,若水源地保护区未能按规范要求划定,确定存在面积偏大不利于环境监管等因素的,在保护区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以及饮用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开展保护区调整优化工作。二是2017年底前,要进一步明确和保护区地理界线,查漏补缺,规范、整齐、统一设置保护区界碑、界桩、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行人、车辆及其他活动远离水源;完成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群密集、生产生活活动频繁的区域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杜绝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完成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防泄漏措施的建设,在可能直接影响水质安全的高风险高后果区域设置事故导流槽等应急防护设施。对于部分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县城),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 ,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安全监管局)
(三)严格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替换或调整。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确需对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替换或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替换或调整工作。在新划定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成供水设施(含管网建设)并稳定达标供水后,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向州政府提出替换水源地申请,由州政府按规定和程序向省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环境保护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务局)
(四)切实推进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彻底整治一级保护区,重点整治二级保护区,逐步整治准保护区”的要求,以及“优化完善保护区,调整替换水源地,综合整治污染源”原则,强化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的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全面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加快退出农业开垦种植,实施退耕还林;全面拆除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关闭的工业企业,并进行生态恢复;完成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污染整治,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搬迁;关闭二级保护内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二级保护内的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通过越域排放工程引到保护区外或保护区下游排放。要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先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污染,保证保护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要进一步强化水上和地面流动源管理,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要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综合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实现实时监控。饮用水源库区渡船禁止排放污油、污水,码头必须安装污油、污水、生活垃圾接收装置,并定期清运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委、州旅发委、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林业局、州水库生态移民局)
(五)持续提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保障。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资金、运行管理经费和保障必要的编制、人员,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坚持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分户供水为补充的供水方式,切实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对辖区内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对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通过设立警示牌和指导制定乡规民约等方式加强保护。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考核制度,依法查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行为,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与公布。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并公开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整改。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水质常规监测(其中都匀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61项监测指标,其他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每月28项监测指标、每季度61项监测指标)。都匀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109项监测指标水质全分析;其他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开展一次109项指标水质全分析;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开展水质监测(28项监测指标),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州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要求,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评价水源地水质及管理状况。要加强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厂出水水质和管网水水质(水龙头水),自2017年起,按季度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卫生计生委)
(七)加大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监管及风险防控。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要按照环境监察要求,2017年8月底前,建立对水源地周边的定期巡查制度,明确监察频次和监察重点,并将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纳入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决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2017年底前,按照“一源一案”要求,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及时修编更新,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依据列入风险名录的各类风险源特点及其行业特征,在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科学设置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环境保护局)
(八)建立完善饮用水源档案。2017年底前,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按照“一源一档”的原则,对每个水源地建立单独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饮用水源地档案分纸质版和电子版,应当包含饮用水源基本情况(水源地位置信息、供水信息、取水工程信息、专项资金支持信息等)、水源地水质情况(水质监测报告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水源地管理情况(水源地建设材料、保护区整治材料、监测监控材料、风险应急管理材料、管理制度材料)、其他情况(与饮用水源地保护、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及文件等)。要加强对饮用水源档案的管理,纸质版档案与电子版档案内容保护一致,同时建立、同步更新。(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环境保护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实施者,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整改、抓落实、一抓到底,要充分认识水源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城乡集中式饮水源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保护任务。
(二)保障资金。各县(市)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中的公益性项目,通过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等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污染治理等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关产业发展。对市场程度不高但效果明显的项目,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引导。
(三)严格执法。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要按照环境监管要求,并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纳入“六个一律”环保“利剑”行动和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对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亮剑”,依法严格查处。
(四)督查考核。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采取环境质量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双考核模式。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分别纳入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考核,已纳入州政府与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同时纳入州政府对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此外,饮用水源地问题整改将纳入环保督察内容之一进行督察,对整改不力、进度滞后,考核不达标、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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