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出版: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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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黔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分级
第二章 工作机制
1.1 州级组织指挥机构
1.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第三章 监测预警
1.1 风险分类
1.2 风险监测
1.3 风险预警
1.4 预警响应
1.5 解除预警
第四章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1.1 信息报告
1.2 先期处置
第五章 应对处置
1.1 分级响应
1.2 启动响应
1.3 应急处置
1.4 善后处置
第六章 应急保障
1.1 队伍保障
1.2 资金保障
1.3 物资保障
1.4 科普宣传
1.5 应急演练
第七章 附则
1.1 预案管理
1.2 预案解释
1.3 预案实施
第一章 总则
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防范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传播迅速,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应对。
1.4.2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动物免疫、疫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实行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1.1 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人、州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一般级别(Ⅳ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工作重大政策,组织上报动物疫情相关重大信息等;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变化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分析总结年度全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成员: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信访局、州委督查考评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大数据局、州林业局、武警黔南支队、州邮政管理局、黔南金融监管分局、海关黔南工作组、中铁成都局集团公司都匀车站、中铁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物流中心绿荫湖营业部、中国电信黔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黔南分公司、中国联通黔南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
1.1.2 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由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日常应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指导开展一般级别(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分析突发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向成员单位通报;修订完善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等工作。
1.1.3 州级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州级现场指挥部,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有关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社会维稳、后勤保障、疫情调查、善后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州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要组建临时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为州级现场指挥部成立提供相应保障。
1.1.4 州级工作指导组
发生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建州级工作指导组,赴疫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1.5 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组织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态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媒体对相关情况进行正面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州委网信办:负责动物疫情网上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3)州委督查考评局:负责按照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求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4)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专项资金需求、使用计划和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负责动物疫苗等防疫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组织拟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州应急局:协助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处置。
(6)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助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向国家、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
(7)州公安局:负责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疫区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动物疫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保障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8)州司法局:负责对因疫情受损得不到合理解决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9)州民政局:负责按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动物疫情遭受损失导致家庭或个人面临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组织开展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人员相关补助(补贴)发放,以及死亡人员遗体运输和处置工作。
(10)州财政局:组织筹措应由政府负担的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经费,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11)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开展突发动物疫情中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疫区的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2)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强化运营管理。
(13)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人员、应急物资等及时运送;配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协助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
(14)州商务局:负责在突发动物疫情流行期间,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动态,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15)州卫生健康局:指导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防护、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置人畜共患传染病,按相关要求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16)州信访局:负责做好疫情处置期间及疫区群众的信访工作。
(17)州市场监管局:对畜禽肉及肉制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发生突发疫情时按政府指令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活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督促市场开办方开展清洗消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流通、餐饮及食品安全监管;禁止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及肉制品上市,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肉及肉制品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以餐厨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18)州大数据局:负责疫情处置期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19)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排查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规范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并通报相关部门。
(20)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在疫情发生期间加强对比赛用动物的监管工作。
(21)黔南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组织有关保险公司对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内损失的保险标的进行及时理赔。
(22)海关黔南工作组:做好入境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出入境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疫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对我州有疫情风险的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3)州邮政管理局、中铁成都局集团公司都匀车站和贵阳铁路物流中心绿荫湖营业部:负责优先运送应急防控及救援人员、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畜禽及其产品在运输环节的监控,对无证运输和疑似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处置并通报相关部门。
(2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25)武警黔南支队:负责做好部队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与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1.6 州级应急专家组
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州级专家组,主要是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疫情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以及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发布事件处置相关信息,做好疫情处置善后工作。相邻县(市)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突发动物疫情风险包括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风险,以及黔南州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并呈流行蔓延趋势的疫情风险。
建立完善州、县、乡(镇)、村四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对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开展监测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及时组织核查疫情信息,发现疫情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疫情隐患,并按规定上报。
(2)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相关动物疫病临床诊断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进行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可疑疫情。
(3)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进行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疑似疫情。
(4)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复检,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在省级确诊权限范围内的,判定为确诊病例;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及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确诊疫情。对超出省级确诊权限范围,须由国家相关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送样至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不同病种的疫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分析评估,研判疫情发生的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将疫情风险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1.3.1 Ⅰ级和Ⅱ级预警
发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可能发生疫情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红色、橙色预警,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疫情发生地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向本辖区内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预警。
1.3.2 Ⅲ级预警
发现较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县(市)发出黄色预警。
1.3.3 Ⅳ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针对相关区域发出蓝色预警。
(1)辖区内发生动物疫病,可能出现暴发流行;
(2)在监测中发现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3)毗邻县发生一般级别动物疫情,可能危及本县的。
根据疫情的发生、流行和应对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风险消除后,由原发布预警的机构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应措施。
1.1.1 信息首报
(1)首报时限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和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疫情信息后,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及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接报发生较大级别疫情信息后,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逐级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2)首报内容
首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对详细情况一时不清楚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
1.1.2 信息日报
自确认为疑似疫情到解除封锁期间,疫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日报在首报基础上增加每日的扑杀、排查、检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等工作情况,于次日9时前逐级报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未发生疫情的县(市),按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1.1.3 处置情况报告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疫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将疫情处置全过程有关情况逐级报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一般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无需首报和日报,疫情处置结束后,逐级向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报告。
1.2.1 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生可疑或疑似动物疫情的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易感畜禽及其产品、污染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消毒。
1.2.2 确认疫情处置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指挥机构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处置队伍,调配所需应急物资,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3 毗邻区域发生疫情的处置
与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毗邻县(市),有可能被发生疫情危及时,当地县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时,由州级组织应对;其中,跨州级行政区划和超出州级应对能力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应对或者提供支援。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州级组织指导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应对,州级提供支援。发生一般动物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疫情情况、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启动响应级别。州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需要,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Ⅰ级响应的,由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的,由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的,由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副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的,由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呈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1.3.1 Ⅰ级和Ⅱ级疫情处置
(1)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相关职责要求,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现场处置
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州委、州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对疫情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先期处置措施等相关情况,研判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任务主要是:
综合协调组: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情况沟通、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准备和报送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并为开展处置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现场处置组: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局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发布疫区封锁令,组织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强制扑杀,对死亡畜禽及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和疫区内被污染的用具、圈舍、道路等进行消毒,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开展疫情排查。
医疗救护组:州卫生健康局、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过程中突发疾病、意外受伤等疫情处置人员的救治工作;负责对各封锁消毒点及疫区内的人员、车辆消毒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现场其它医疗保障工作及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社会维稳组:州公安局、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武警黔南支队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禁止疫区易感畜禽出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消毒;负责强制扑杀等政策解释,维护疫情处置工作秩序。
后勤保障组: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中铁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物流中心绿荫湖营业部等单位和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疫情调查组: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业局等州直部门、海关黔南工作组和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源调查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等工作。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州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疫区内密切接触发病、病死畜禽的人员以及参与疫情处置的人员开展相关疫病排查;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
善后处置组: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民政局等州直部门、黔南金融监管分局和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开展排查监测以及对受威胁区相关畜禽进行紧急免疫;做好现场处置结束至解除封锁前疫区的监控、消毒,疫情损失评估,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卫生健康局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原发布通告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发布终止应急响应通告。
(4)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应扑杀畜禽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和监测,经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审验合格,即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令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
(5)信息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突发动物疫情事件信息坚持第一时间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事件发生24小时内应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续视情况及时组织滚动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时限参照执行。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敏感事件(问题)的信息发布,由州级主管部门、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公众关切程度等,及时发布信息;已经形成重大网络舆情的,要立即组织发布信息,有效引导舆论。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新闻发布实行分级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设立前,或者不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事件州级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1.3.2 Ⅲ级和Ⅳ级疫情处置
发生较大、一般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州级和疫情发生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由州、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并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情况,按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准备,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或根据州领导要求,组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1 疫情补偿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动物疫情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疫情情况、扑杀染疫(含同群或疫区范围内确定扑杀的)动物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做出评估,并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扑杀补助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确定补偿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动物疫情传播而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1.4.2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因重大动物疫情导致的特别困难户实施救助。
1.4.3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生产。
1.4.4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动物疫情处置结束后,根据应急响应职责权限规定,由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开展对疫情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疫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并对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和相关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形成调查报告后于处置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一般级别动物疫情的处置评估报告,由疫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并报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建由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州、县财政预算。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等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量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原则上州级和县级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相关要求。
(1)本预案由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实施。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县(市)级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单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动物疫情信息、请示启动应急响应、报备预警信息发布和疫情应对处置评估报告,以及疫情应对处置过程中预案未明确的有关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
(3)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3.黔南州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参考)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III级) |
一般(Ⅳ级) |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7个以上县(市)发生;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并感染到人;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州所辖的7个以上县(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非洲猪瘟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7个以上县(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7个以上县(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5-6个县(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州所辖的5-6个县(市)发生,或由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5-6个县(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5-6个县(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6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6个以上县(市),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2-4个县(市)发生,或者我州所辖1个县(市)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州所辖的2-4个县(市)发生,或者我州所辖1个县(市)出现5个以上疫点。 ●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3-4个县(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3-4个县(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州所辖3-5个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州所辖3-5个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我州所辖1个县(市)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州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州所辖的1个县(市)发生;或者在常规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类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州所辖1个县(市)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我州所辖的1个以上县(市)发生。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州所辖1个县(市)内暴发流行。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
附件2
附件3
黔南州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参考)
二、免疫用品。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等。
四、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医用隔离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
六、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包括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七、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八、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九、封锁设施设备。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十一、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帐篷、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防寒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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