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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南府办发〔2016〕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实施大扶贫战略行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根据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脱贫致富,同步小康”两大主题,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信息台账,分类帮扶,精准施策,逐步提高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持续增加家庭收入,实现脱贫致富、同步小康。

  二、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残疾人基本情况,夯实扶贫工作基础。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身心健康状况、帮扶需求等基本信息,精准界定、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做到关爱一个、帮扶一个、脱贫一个。加快建立纵向贯通省、州、县、乡、村,横向连接公安、民政、人社、卫计、扶贫、妇联、残联等部门的残疾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对残疾人实行动态监测,了解真实情况,把握现实需求,不断增强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巩固提高现有阵地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扶贫开发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州委、州妇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大力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对家庭中有已成年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确实无法分户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等制定补贴标准。大力培育残疾人康复社会组织,重点以康复中心为平台,建立残疾人康复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金支持或捐资设立助残社会组织,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计生委、团州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村医保、养老保险覆盖面,帮助困难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从物质上、精神上减少残疾人压力;切实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全面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推进各级卫计部门和残联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分级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协助残联部门开展好智障、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筛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健全残疾康复档案,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农合、医保报销范围;积极开展医疗扶持,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覆盖,实现“康复一人,脱贫一家,温暖一片”。(牵头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残联;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全力提升残疾人受教育程度。贯彻落实《贵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推进全纳教育,不断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学前教育,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儿童,将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给予扶持。加强医教结合和送教上门工作,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保障机制,对因身体、精神或多重障碍不能正常到校学习但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帮扶和关爱力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校期间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等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纳入重点培养培训对象,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强关心特殊教育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将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中从事教育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分别纳入教育和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大各类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技能。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创业培训纳入本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着力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实施好“大数据、大扶贫”两大战略行动,通过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导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针对残疾人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运营模式、网上开店、产品上架、运营推广等培训。整合妇联、人社等部门资源,大力开展创业、农村实用技术、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盲人按摩、“雨露计划”、“妇女创业能手”、“阳光工程”等符合残疾人需求的培训,强化培训后的跟踪服务,及时推荐就业岗位,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妇联、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商务和粮食局、州农委、州扶贫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落实政策,实施就业援助,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举办专场招聘会,搭建残疾人与用人单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岗位预留制度,帮助符合岗位条件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与用工企业取得联系,促进残疾人就业,实现就业援助常态化;引导扶持经营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成为龙头企业,吸引残疾人就近灵活就业;鼓励农村残疾人举家进城发展,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待遇。(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农委、州商务和粮食局、州旅游局、州扶贫开发局、州供销社、州总工会、州妇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大力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农民工创业园等平台,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工创业园(点)创建工作,引导和鼓励残疾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工创业园发展。积极为残疾人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创业场地、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一系列高效、优质、便捷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创业人员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贷款期限2年。大力实施残疾人百点千户万人创业就业工程,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产品销售、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牵头单位:州残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责任单位: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农委、州商务和粮食局、州旅游局、州扶贫开发局、州供销社、州总工会、州妇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大力实施农业产业扶贫工程。大力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33668”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和“五个一批”帮扶范围,鼓励同步小康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干部优先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子帮扶;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推广“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规模性产业发展模式,促进农村残疾人土地向种植大户、种植能手集中,保障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增加农村残疾人本地就业机会;引导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残疾人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优先享受金融、财政、涉农项目、人才培养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改善农村残疾人人居环境,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优先在残疾人农户家庭的“三改”(改厕、改厨、改圈)、庭院硬化、垃圾污水处理、公共照明设施等方面进行补助性建设;加快农业产业调整,大力实施农业产业 “接二连三”,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园区和企业做大做强,优先解决农村残疾人就业,增加农村残疾人收入;用好用活水库移民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确保移民搬迁残疾人“安得下,住得好,过得好”。(牵头单位:州农委、州扶贫开发局、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旅游局、州残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完善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无障碍文化活动场所,增加残疾人文化活动内容和总量,逐步建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资料及相关设备;逐步开设残疾人专题栏目和手语新闻栏目,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残疾人同步小康典型,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州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牵头单位:州文广新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产权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体育局、州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加大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纳入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范畴,开拓残疾人体育健身资源。每年按照上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的5%划转残疾人体育经费,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配备残疾人体育健身器械,为残疾人体育健身提供场地;大力培养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支持、引导残疾人参加各类残疾人运动会,激发残疾人参与体育锻炼,帮助恢复部分功能。(牵头单位:州体育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文广新局、州残联)

  (十一)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支持残疾人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残疾人服务企业运用“互联网+”模式培育残疾人服务品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音响制品出版。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牵头单位:州工业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产权局州、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商务和粮食局、州文广新局、州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公安和综治部门要加大针对涉及残疾人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引导和鼓励群众开展群防群治,深入推进“平安社区”、“平安村寨”、“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司法部门、残联组织要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残疾人法治观念、树立尊法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州、县(市)残联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加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与各级残联组织的协调联系,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让残疾人情绪得以疏导,合法权益维护有求必应。(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综治办、州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扩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范围,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和农村乡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中国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应用中国手语和通用盲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鼓励食品药品增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推动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文广新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以残工委主任为组长,残工委副主任为副组长的黔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由州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及各县(市)政府残工委、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工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每季度召集一次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问题对策,强化督促检查,有步骤、分阶段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经费保障,明确专人负责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残协干部作用,配齐配强残疾人专职干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帮扶残疾人,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各方筹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村务公开栏等渠道,广泛宣传残疾人自强自立的优秀典型,宣传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爱心志愿者先进事迹,宣传各地、各单位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残疾人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调研督导,推进残疾人小康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区)要对残疾人基本情况进行经常性调研,要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对残疾人的人数、年龄、文化程度、留守原因、家庭人口、从事的生产类别、服务需求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摸清楚,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残疾人小康工作,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的要追究责任,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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