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 到 2020 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 2025 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为黔南州户籍(或在黔南州领取居住证)经济困难家庭 0—12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五条 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1.5—2 倍以内(具体系数可由各县量化)的低收入家庭儿童,因残因病治疗支出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 50%以上的困难家庭儿童,城镇困难家庭儿童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儿童。有条件的县(市)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 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每人不低于 15000 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 4 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 15000 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二)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为 14000 元,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为 6—10 个月。
(三)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 1000 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 5000 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 6000 元(含全数字助听器 2 台、验配及 1 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四)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 1 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原则上每 3年补助不超过 1 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 1 次)。
上述救助内容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补充和增加。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筛查、申请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筛查。州、县两级残联要协调卫生健康、民政、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 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十条 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救助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做好其解释工作。对认定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结果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后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
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第五章 救助服务与评估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或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的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逐步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康复效果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由州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专业评估,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
第六章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十四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州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对各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县(市)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结算办法,由县(市)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由州残联会同卫生健康、医保、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并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及规范选择确定。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符合有关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规范;
(三)自愿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并能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四)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州残联应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要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审核,编制本地区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二)教育部门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批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医疗和新农合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提高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六)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康复救助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医疗救助和康复宣传工作。
(七)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有关信息,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核认定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州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州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为残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七条 州、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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