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贵州省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州教育局、州财政局细化制定了《黔南州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黔南州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
黔南州教育局 黔南州财政局
2023年8月15日
(联系人:州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罗辉 王梨梨 8231657,邮箱:qnsxk2011@126.com)
附件
黔南州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有关部署,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进一步提高我州农村教育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现就实施黔南州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贵州省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安排,2023年秋季学期,各县(市)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优秀退休教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讲学,帮助农村学校提升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发挥退休教师示范引领作用,为农村学校提供智力支持,缓解农村学校优质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矛盾,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
以县(市)为基本单位,主要面向脱贫地区(原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县),欠发达的民族县,重点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倾斜。受援学校为县镇和农村学校。
(二)招募人数
2023—2024学年全州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人数为39人(各县<市>招募指标见附件1),招募人员须为符合资格条件的退休教师。
(三)资格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
2.年龄一般在65岁(含65岁)以下。
3.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
4.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具有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
5.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
6.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四)岗位职责
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招募到的讲学校长可以担任受援学校的副校长,指导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讲学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鼓励讲学教师与青少年学生开展共同读书等系列共育活动。
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为1学年,鼓励考核合格的连续讲学,讲学教师需在下一学年连续讲学的,讲学教师应在协议期满前提前2个月向受援县(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实施步骤
招募和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县(市)教育局具体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讲学教师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鼓励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的优秀退休教师到黔南讲学。各县(市)要从受援学校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听取基层学校意见,优先保障原深度贫困地区招募需求,统筹兼顾不同学段情况。招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需求(8月16日前)。各县(市)教育局做好本地银龄讲学计划教师招募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布讲学教师招募公告,公布招募学校、学科、岗位与岗位职责、人数、招募条件、报名方式、遴选方式、工作流程、考核方式、讲学教师连续讲学的办理程序等。
(二)自愿报名(8月16日—8月18日)。符合条件人员按照自愿原则报名,根据受援县及学校的需求,填写《黔南州银龄讲学计划申请表》(附件2),到受援县(市)教育局报名,报名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特级教师、骨干教师聘书或相关任职证明材料,以及近6个月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体检报告最迟在签订协议前提供>等材料)。
(三)资格审核(8月16日—8月18日)。各县(市)教育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照岗位条件进行审核。
(四)遴选调配(8月17日—8月19日)。各县(市)对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对同一岗位不存在报名竞争的,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直接确定为拟招募人员;对同一岗位有多人报名情况,按照“人岗相适、择优选用”原则进行遴选;对没有教师报名或没有符合岗位资格条件人员的岗位,由州、县教育局对服从调配的报名人员,进行岗位调配。
(五)公示公布(8月20日前)。各县(市)教育局对确定岗位的拟招募讲学教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当年度讲学教师。
(六)签订协议(8月28日前)。公示期满后,各县(市)教育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服务协议(附件3),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服务协议前,教师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近六个月出具的体检报告。服务期间,由各县(市)教育局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
(七)上岗任教(8月29日前)。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各县(市)教育局安排签订协议书的银龄教师到学校上岗讲学,履行岗位职责。
(八)汇总上报(9月20日前)。各县(市)教育局汇总本地区讲学教师上岗任教的情况后,于9月20日前向州教育局报送实施情况工作总结、《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附件4)和《2024—2025学年银龄讲学计划招募讲学教师需求表》(附件5)。
四、保障措施
(一)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年人均2万元。
(二)受援县(市)要为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时间节点,立即启动2023年讲学教师公开招募工作,确保在8月20日前完成招募工作。加强对本地招募计划的统筹,按照招募程序,择优选择一批下得去、留得住、作用发挥好的退休教师充实到农村学校,确保招募的讲学教师安全按时到岗。
(二)加大宣传。各县(市)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本地媒体和官方网站及时发布讲学教师招募岗位信息,宣传解读好国家的政策精神。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弘扬教师奉献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管。凡是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募对象及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招募资格,并视情节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因招募组织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或者对讲学教师管理不善,不按规定使用银龄讲学计划中央专项补助经费,造成举报较多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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