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出生医学证明)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 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2.其他组织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等待遇核准支付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四)证明内容
参保人员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父母亲居住地址、床号等内容,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法终止办理申请,并追回办理事项涉及金额;
2、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3、纳入信用记录;
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承诺的公开
医保经办机构与承诺人双方决定,该承诺书予以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1、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已过信用修复期;2、本人未曾作出虚假承诺;3、本人现已知晓经办该项业务的全部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
(摁印/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