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关于规范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的通知》(黔医保办发〔2021〕30号)文件精神,现对取消省内异地住院备案后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明确如下:
1.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执行州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支付标准,即: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支付比例94%;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支付比例92%;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支付比例90%。退休人员按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省内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
2.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州外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55%。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
3.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黔南医保政策第70期】2022年1月1日起,黔南州参保居民 不用再为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备案烦恼了!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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