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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黔南州教育局 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黔南州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为做好我州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现将《黔南州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黔南州教育局

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0月14日


黔南州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把推动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作为实现我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巩固提高参保缴费覆盖面,着力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扎牢我州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完成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目标任务,实现应征尽征,应缴尽缴。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个人筹资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二)统一医保征缴时限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1.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2.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规范缴费标准及权益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分类落实参保资助

1.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人175元的标准予以资助。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人105元标准予以资助。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各县(市)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明确本地的资助标准。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五)优化参保经办服务

1.做好参保经办服务。加大对基层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让医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征缴工作政策及要点,增强业务经办能力。充分发挥好医保经办和集中代收人员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工作。认真收集梳理“一体化”登记系统或群众参保缴费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形成统一办理流程、解释口径。对残疾人、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参保人群,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集中征缴期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或指派专人主动入户,协助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

2.做好困难群体标识。为切实减轻特殊困难人员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州医保在2023年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全面启动前,牵头指导县(市)医保部门采集各类特殊困难群体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等数据,县(市)医保部门要及时将数据提供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数据保密相关规定,数据要通过移动介质等安全方式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渠道传递,双方要做好数据备份和交接记录)。县(市)税务部门要及时根据同级医保部门传递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认定工作。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由税务部门统一完成零申报。县(市)医保部门根据同级税务部门反馈的零申报数据,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全额资助人员开通待遇享受权限。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应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3.优化缴费方式。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1)线下缴纳方式

可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缴纳。

可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2)掌上缴纳方式

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

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六)多举助推参保扩面

1.各类特殊人员。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启动后,各县(市)医保、税务、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部门要协作配合,确保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的特殊困难人员,在集中征缴期内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同时,抓好易地扶贫搬迁户动员参保工作。积极与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对接,配合做好无法认定工伤尘肺病患者、艾滋病机会感染患者、戒毒康复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动员参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2.各类在校学生。各县(市)医保、税务、教育部门分工协作,全面掌握2022年本地区在校学生情况,摸清应参保底数,精准施策开展宣传动员,简化个人信息登记流程,创新学生缴费方式,最大限度争取学校支持,将服务窗口前移助推学生参保。

(七)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要加强医疗保障资金预算管理,及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资金和财政配套资金纳入2023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县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和资助参保资金必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匹配到位,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匹配到位的,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县财政自行补足。

三、实施步骤

(一)召开征缴启动会(2022年10月底前)

各县(市)医保、税务部门按照要求,提请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参保征缴启动会,统一安排部署本统筹区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工作。

(二)稳步推进征缴工作(2022年10月20日—2023年1月底)

各县(市)医保、税务、教育、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统筹协调、整体部署,集中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参保工作。州将根据各县(市)征缴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实地走访调研。

(三)集中征缴收官冲刺(2023年2月—3月)

各县(市)要根据年度征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对措施得当、排名靠前的,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对措施不力、排名靠后的,帮助其排查问题、梳理难点,不断补齐工作短板。

(四)总结经验(2023年4月)

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各县(市)认真梳理征缴工作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好的做法及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州医保局、州税务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2023年度集中征缴期启动后,各县(市)应及时提请县(市)人民政府召开筹资启动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筹资工作机制,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工作的主职主责,确保集中征缴期按时高质量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征缴任务(具体任务数另行通知)。

(二)注重舆论宣传。各县(市)要凝聚广泛共识做好舆论宣传,综合利用各类主流媒体、新兴媒体,灵活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要注重挖掘身边医保保民生、兜底线的典型事例,营造广泛参保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市)医保、税务、教育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各县(市)医保、财政、税务、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常态化联动工作专班,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共同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协商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医保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特殊人群属性标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保(续保)积极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按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匹配资金按时匹配到位。税务部门:优化缴费方式,加大服务力度,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对申报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实现“只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对在校学生(幼儿园、高中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对未参保的进行宣传动员,推动我州在校学生应缴尽缴。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部门: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部门加大对所述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四)定期工作调度。州医保、州税务将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参保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调度,适时督导,2022年每月调度一次征缴进度,2023年实行每周调度,适时对措施不力、进度滞后的县(市)在全州通报,通报结果同时抄送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对征缴工作进展较好的县(市)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在具体征缴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上报州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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