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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号),对我州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省外异地长期居住

已办理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封顶线与统筹区内就医待遇标准保持一致。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待遇水平与统筹区就医保持一致。

(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

参加我州城乡居民的参保人员,在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三)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住院人员参照执行。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二、其他要求

本《通知》从20241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1222


(公开属性: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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