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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救助范围

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救助申请对象

    (一)个人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精神病人等因监护、抚养、赡养、扶养、照料不力或缺乏,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临时救助一般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相应材料。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组织调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信息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审核、张榜公示。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在申请人所居住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人员聚集地进行张榜公示。

(四)审批、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办)汇总救助申请对象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在申请人乡镇(街道办)、村(居)政务公开栏和人员聚集地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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