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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的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
2024-12-11
来源信息: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