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水务局2023年政务公开非公开目录 | |||
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水利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外漏,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2 | 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外漏,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3 | 骨干水源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
4 | 水利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报告及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
5 | 水库、大江大河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对应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
6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扫黑除恶相关工作过程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7 | 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资料和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
8 | 重特大质量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 | ||
9 |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共安全等内容的图纸资料、工程档案等内容 | ||
10 | 招投标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 ||
11 | 重、特大突发水旱灾害事件调查原始资料 | ||
12 | 用于水资源综合分析的全省及各地水资源原始监测数据 | ||
13 |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报告书全本 | ||
14 | 企业的取用水统计数据 | ||
15 | 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涉及军事设施的部分的设置论证 | ||
16 |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水土保持报告书、表全本 | ||
17 | 机构编制事项 | ||
18 | 正在办理的干部调动、工资审批事项 | ||
19 | 水利工程稽察及整改报告 | ||
20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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