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内容 |
理由或依据 |
备 注 |
1 |
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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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对工作作出的批示、指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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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州教育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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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小学学籍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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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项考试的考生信息及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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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资助学生的基本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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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及干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档案信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条“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决定等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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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信访维稳等敏感工作文件、会议纪要、情况报告及信访维稳事件材料及信访人员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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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说明:1.本目录仅适用于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清单;
2.本目录将根据本行政机关职责和权限变化作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本目录由黔南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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