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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教育局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试行)

序号

非公开信息内容

理由或依据

备 注

1

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

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对工作作出的批示、指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3

全州教育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4

中小学学籍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5

各项考试的考生信息及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6

受资助学生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7

涉及干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档案信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条“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决定等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

8

信访维稳等敏感工作文件、会议纪要、情况报告及信访维稳事件材料及信访人员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9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说明:1.本目录仅适用于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清单;

            2.本目录将根据本行政机关职责和权限变化作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本目录由黔南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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