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内容 |
理由或依据 |
责任部门 |
1 |
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计划执行报告(草案)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
国民经济综合科 规划法规科 |
2 |
内部工作资料;人事酝酿、讨论等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
办公室等 |
3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纳入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的水利水电、能源、交通以及国防、人防、反恐怖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投融资科、能源科、交通科、规划法规科、综合科 |
4 |
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社发发展统计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国民经济综合科、投融资科等 |
5 |
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项目申报材料、节能审查报告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方案文本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投融资科、环资科等 |
6 |
军民融合信息发布 |
《中央军民融合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军民发展保密管理规范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的通知>》(中融办〔2019〕6号) |
州军民融合办 |
7 |
机关财务、党务等内部运转信息及机关纪委、巡视工作内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
办公室 |
8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各相关科室 |
说明:1.本目录仅适用于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清单,不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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