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第 三十 期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75 |
黔南市监药罚〔2023〕56号 |
独山县人民医院使用无说明书、标签的“备用线管”案 |
独山县人民医院 |
12522726430300097F |
廖欣 |
2023年2月3日8:00至6月1日22:00期间,独山县人民医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无说明书、标签的“备用线管”(医用诊断X射线管),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 2023年11月24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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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黔南市监药罚〔2023〕57号 |
荔波县自然茗妆化妆品财富广场店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荔波县自然茗妆化妆品财富广场店 |
92522722MA6HRPR27L |
严靖 |
2023年2月3日至8月23日期间,荔波县自然茗妆化妆品财富广场店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梦颜添美深海小颗粒海藻面膜”,且未按规定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 2023年11月24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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