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第 四 期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 |
黔南市监药罚〔2024〕4号 |
龙里阳光医院(普通合伙)使用劣药、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龙里阳光医院(普通合伙) |
91522730MA6DJKJ41L |
王念红 |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龙里阳光医院(普通合伙)将装有超过有效期药品“医用氧”的氧气瓶与抢救室的医疗设备HTM-IIB型麻醉机处于连接待使用状态,至现场检查时,“医用氧”的药品标签破损,不能辨识有效期、产品批号。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之规定,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涉案药品医用氧依法认定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三项“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第四项“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和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情形。 |
种类: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
自动履行 2024年5月21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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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黔南市监药罚〔2024〕2号 |
贵州恒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玻璃体温计”案 |
贵州恒源医药有限公司 |
91522726MAAKG7R79H |
王建巍 |
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贵州恒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玻璃体温计”,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一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 2024年5月24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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