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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二十九期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第 二十九期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95

黔南市监罚〔2024〕74

贵州国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布丁

贵州国合食品有限公司

91522701322492204H

吕明芳  

2024年7月28日至9月4日期间,贵州国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布丁(奶油口味冰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自动履行

202412月05日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月20日

96

黔南市监罚〔2024〕78

都匀市隆佳超市(苌光侠)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地胡萝卜”  

都匀市隆佳超市

92522701MADAD00C90

苌光侠

2024年7月31日至8月2日期间,都匀市隆佳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地胡萝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自动履行

202412月05日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月20日

97

黔南市监罚〔2024〕21

都匀市小董美容美发用品店(张邦进)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都匀市小董美容美发用品店

92522701MA6GKN3L5E

张邦进

2024年4月24日至8月30日期间,都匀市小董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优卡姿小颗粒海藻王面膜”(批号:2024041101),且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做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

自动履行

202412月05日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月20日

98

黔南市监罚〔2024〕22

都匀市永泰美容品店(唐贵兰)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按规定查验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都匀市永泰美容品店

92522701MA6E1Q955Y

唐贵兰

2024年4月12日至8月30日期间,都匀市永泰美容品店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金蔓琦JINMANQI水润海藻面膜”(批号:20240106A 1),且未按规定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

自动履行

202412月05日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月20日

99

黔南市监罚〔2024〕34

黔南金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黔南金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91522701MAC3G35Y7G

杨胜禹

2024年3月12日至8月22日期间,黔南金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金箔绑扎胶布”(生产日期:20220312,使用期限:20240311),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2024年8月22日,黔南金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店内温湿度监测设备未定期校准、药膏类药品未按照储存温度要求放进阴凉柜储存、货架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种类:警告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自动履行

2024年12月07日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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